行政处罚决定书号:上民罚简[2021]001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杭州市江干区社区工作者协会

执法部门:上城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做出行政处罚日期:2021-10-19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社会团体2020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及期限:自给予杭州市上城区民政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