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上城区应急管理局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协调,通过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机制移送辖区首起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件,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国庆前,杭州市上城区应急管理局接九堡街道平安办违法线索案源上报,行政执法人员当即对辖区九堡街道某居民住宅的室外楼梯房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居民住宅的室外楼梯房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压缩氧气、乙炔、丙烷气、压缩氮气、压缩混合气5种气体,总计59瓶)。

经现场勘察,该危险化学品储存点未经依法批准,无正规设计、评价,该储存场所电气设备非防爆、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条件,且设置在居民住宅内,周边也是人员密集民房、超市、电瓶车集中充电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执法人员开具了《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该危险化学品储存点。为第一时间消除隐患,保障周围居民安全,上城区应急管理局当日下午就对该批危险化学品依法进行扣押并转移至危险化学品专门仓库,随即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

经核查,该批非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所有权属于某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危险化学品许可范围为“批发无仓储”,不具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质。该公司王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已涉嫌危险作业罪,杭州市上城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目前,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下一步,上城区应急管理局将继续加强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企业安全风险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2、《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条第三款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