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域位置
项目选址位于江干区四堡七堡控规单元内,地块编号为01040008K(2020)04001,位于允许建设区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用地面积
项目拟用地总规模16.1329公顷(其中:JG1402-53地块用地面积0.3766公顷、JG1402-56地块用地面积0.3658公顷、JG1402-58地块用地面积0.4020公顷、JG1402-60地块用地面积0.2982公顷、JG1402-63地块用地面积0.4040公顷、JG1402-65地块用地面积0.2578公顷、JG1402-67地块用地面积0.3387公顷、JG1402-70地块用地面积0.2602公顷、JG1402-72地块用地面积0.3681公顷、JG1403-19地块用地面积0.2623公顷、JG1403-21地块用地面积0.2332公顷、JG1403-24地块用地面积0.2941公顷、JG1403-26地块用地面积0.2394公顷、JG1403-31地块用地面积0.3981公顷、JG1403-33地块用地面积0.3292公顷、JG1403-35地块用地面积0.3109公顷、JG1403-37地块用地面积0.2225公顷、JG1404-16地块用地面积0.3333公顷、JG1404-21地块用地面积0.3023公顷、JG1404-23地块用地面积0.3412公顷、JG1404-26地块用地面积0.3675公顷、JG1404-30地块用地面积0.3965公顷、JG1404-31地块用地面积0.3538公顷、JG1404-33地块用地面积0.3530公顷、JG1405-28地块用地面积0.4330公顷、JG1405-30地块用地面积0.5181公顷、JG1405-35地块用地面积0.5201公顷,河道面积6.8530公顷,位置详见附图,面积以实测为准),均为国有土地,不占永久基本农田。
三、规划用途及控制指标
JG1402-56地块、JG1402-58地块、JG1402-60地块、JG1403-19地块、JG1403-21地块、JG1403-24地块、JG1403-26地块、JG1403-31地块、JG1404-16地块、JG1404-21地块、JG1404-23地块、JG1404-26地块、JG1404-30地块、JG1405-35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G1)。
JG1402-53地块、JG1402-65地块、JG1402-70地块、JG1403-35地块、JG1404-31地块、JG1405-28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兼容文化设施用地(G1/A2)。
JG1402-63地块、JG1402-67地块、JG1402-72地块、JG1403-33地块、JG1403-37地块、JG1404-33地块、JG1405-30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兼容文化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用地(G1/A2/S2)。
公园绿地按《公园设计规范》和《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建设内容与配套要求
建设河道、河岸两侧公园绿地及文化设施,河道全长约4038米,宽度20米,两侧各控制绿化带约15米。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约10000平方米。其中:JG1402-53地块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JG1402-63地块、JG1402-65地块、JG1402-67地块、JG1402-70地块、JG1402-72地块总建设规模控制在3500平方米以内,允许此5个地块间控制规模相互调剂,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JG1403-33地块、JG1403-35地块、JG1403-37地块总建设规模控制在2000平方米以内,允许此3个地块间控制规模相互调剂,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JG1404-31地块、JG1404-33地块、JG1405-28地块、JG1405-30地块总建设规模控制在4000平方米以内,允许此4个地块间控制规模相互调剂,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建设内容和规模在可研报告中按照本选址意见要求合理确定。
五、供地方式
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拟以划拨方式供地。若因政策调整或改变用途,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交通组织及城市设计要求
1、机动车出入口具体在方案论证中明确。
2、地块内建筑风格、造型、体量、色彩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方案阶段需满足三维景观分析要求。
3、鼓励JG1402-64地块与JG1402-78地块、JG1402-68地块与JG1402-82地块地下空间互联互通;
JG1403-35地块、JG1403-37地块内的步行及开放空间,步行通道应以室外或半室外空间(覆盖顶棚的天街)为主,并保证步行连续,最小宽度10米且无任何遮挡和障碍物。
JG1404-31地块、JG1404-33地块内的步行及开放空间,宽度不小于12米,承担地块交通出入职能,禁止沿路停车,保证不小于8米的连续步行宽度。
JG1405-28地块、JG1405-30地块内的步行及开放空间,宽度不小于12米,承担地块交通出入职能,禁止沿路停车,保证不小于8米的连续步行宽度。
七、其他要求
1、项目应符合《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选址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3、在项目用地报批前,你单位按照“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落实补充耕地资金,筹措补充耕地指标,做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
4、你单位应依法对拟占用土地的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进行安置补偿,并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土地。
5、地块规划条件已经含在本意见书中,如有变化,将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6、若项目批准、核准时建设主体、项目名称发生变化,以项目批准、核准文件为准,在后续审批中采用新名称。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干分局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