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干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3日
江干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风险分析、事件分类及分级
(一)风险分析及事件分类
(二)突发事件分级
三、组织指挥体系
(一)应急领导机构
(二)应急指挥机构
(三)应急工作机构
(四)专家组
(五)应急联动机构
(六)各街道(管委会)应急组织机构
(七)社会组织和公众
四、运行机制
(一)风险防控
(二)监测与预警
(三)信息报送、发布与通报
(四)先期处置
(五)应急响应
(六)恢复与重建
五、应急保障
(一)信息系统保障
(二)应急力量保障
(三)交通运输保障
(四)医疗卫生保障
(五)基本生活保障
(六)物资保障
(七)资金保障
(八)人员防护
(九)治安保障
六、预案管理
(一)预案体系
(二)预案编制
(三)应急预案演练
(四)宣传教育培训
(五)责任与奖惩
七、附则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灾害损失,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我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深化“平安江干”建设。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江干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江干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是区委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安排,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提升防灾减灾意识,加强群众自救互救技能培训,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强化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协同应对,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切实履行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职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各街道(管委会)党工委的领导下,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全面负责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发挥党工委和办事处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应急保障等重要作用,注重采取引导鼓励措施和市场机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广泛参与,形成政府、社会力量、公众和市场机制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
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的中国特色应急力量体系。加强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军地协同,健全完善各类应急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强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发和成果转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急管理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依靠科学技术,利用数字化手段,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二、风险分析、事件分类及分级
(一)风险分析及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
江干区是杭州市主城区之一,位于杭州大都市东部,属钱塘江衡积平原,北部地势高,中部和东部低,区域内地势平坦,河网密布,大地构造简单,地壳稳定性好,无危害性大的地震等地质灾害发生;属亚热带季风性气候,气候温和,雨水充沛,无冻害等灾害性气候。潜在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台风、龙卷风、洪涝、暴雨、干旱、暴雪、高温、雷电、冰雹、雾霾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地震等地质灾害,咸潮、风暴潮等海洋性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
江干区是杭州的交通枢纽中心,城市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油等系统工程)的安全风险将长期存在,区域内加油站较多,目前无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品种类不多,高层和人员密集场所较多,新建工程项目较多,工程车运输较为频繁,区域内地铁线路9条,桥梁隧道多,地下排水管路、线路多,地质松软潜在的塌陷事故距离约75公里建有秦山核电站。潜在的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重大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工贸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遭受核辐射威胁等各类事故,其中发生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风险较高。
3.公共卫生事件
江干区是市委市政府所在地,区域内有市民中心、东站枢纽、九堡客运中心,人口流动和物资转运日益频繁,传染性疾病、食物(职业)中毒、药品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机率较高。潜在的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事件、重大动物疫情、水体及饮用水源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江干区是杭州的经济、行政、枢纽和文化新中心,人口稠密,过境人口数量大,宗教场所多。未来几年江干将承担诸多大型赛事、会展等活动,城市行政中心、交通枢纽、旅游景观和重大活动举办地热点效应明显,防范社会安全事件的压力将长期存在,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暴力案件、经济金融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和网络舆情事件等。
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复杂多变、交织叠加,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可能同时发生,并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协同高效处置。
(二)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区、街道级各类专项预案可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区域实际,制定更加具体的专项应急预案。
三、组织指挥体系
区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工作机构、专家组、应急联动机构、街道级应急组织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组成。
(一)应急领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关。在区长领导下,区政府统筹制定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区应急管理重大问题,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组织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工作。
(二)应急指挥机构
区政府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和应对处置组织指挥工作。指挥长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为区相关应急办事机构,设在区相关应急工作主管部门,承担区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目前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或举办重大活动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指挥机构组成,或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机构视情在抢险救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长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任命,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综合协调、宣传舆情、医疗救护、治安救助、工程抢险、交通疏导、后勤保障、涉外联络、环境处理、善后处理和调查评估等应急行动组,各应急行动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任命。综合协调组
(三)应急工作机构
根据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每一类突发事件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若干应急协管部门,具体由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明确。
应急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拟定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决定事项;做好对本领域突发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预警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负责做好主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协助街道做好应急工作。
应急协管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处置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区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协助和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四)专家组
区有关部门、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为我区中长期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参与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善后处置、保障等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向区应急指挥机构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等。
(五)应急联动机构
驻本地的上级部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及相邻地区应急联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构。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平时应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
应急时,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应急指挥机构应适时请求应急联动机构的支援。
(六)各街道(管委会)应急组织机构
各街道(管委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工作,主要担负属地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前期处置、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社会稳定和群众工作等,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七)社会组织和公众
社会组织是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补充力量,包括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等。基层社区和公众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社会基础,应积极发挥其安全隐患排查与消除和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信息报告、自救互援等作用。
四、运行机制
本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运行流程包括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信息报送、发布与通报(全流程)、先期处置、应急响应、恢复与重建等环节。
(一)风险防控
1.风险识别
区政府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和排查制度,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清单、台账及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落实有效安全防范措施。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根据突发事件风险监测数据,通过数据模型计算风险等级,形成风险等级图,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主要参考。突发事件应急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要研判和预测分析突发事件发生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1)健全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配备应急管理员,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建立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日志和重大风险隐患报告制。
(2)各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及时防范化解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安排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所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本辖区的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3)城市生命线工程等重要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减灾抗灾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应建立完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各街道(管委会)及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健全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协力构建突发事件防控体系,完善区级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危害,提高应对能力。
(5)各街道(管委会)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有关单位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6)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要通过深化和创新协商共治机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立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及时预防化解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类安全隐患。
(7)企事业单位要贯彻落实主体责任,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街道及有关部门报告。
(8)加强风险治理。区政府、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完善安全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提升突发事件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3.重大活动的预防措施
在国家、省、市、区重大活动期间,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公共安全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预警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和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重大活动的承办或协办部门(单位)、重点部门(单位)、重点岗位要保持24小时值班,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事件隐患。
(二)监测与预警
1.监测与预警系统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街道、各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区、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工作,整合监测预测资源,应用(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等现代信息科学技术,依托公众信息网、电子政务网及相关网络形成覆盖各街道的信息监测预警网络系统,并向社区(村)延伸,加强重点目标和重点区域的远程监控。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位,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2.预警等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综合预警区域和等级,绘制风险等级图,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3.预警发布
接到预警信息后,区政府或应急主管部门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经过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同意后通过相关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分析评估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或应急主管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发布主体应依托互联网、电视、电台、电子显示屏、大喇叭、移动通信网络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预警信息范围包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可以预警、可以公开发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事件信息。预警信息内容要求准确、简练,包括发布主体、发布时间、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措施、事态发展、咨询电话等,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发送到户到人。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4.预警响应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5.预警调整与解除
突发事件已经发生级别变化的,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授权部门应宣布预警调整;突发事件已不可能发生时,应及时解除预警。
(三)信息报送、发布与通报
信息报送、发布与通报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应急处置的全流程。
1.信息收集与报送
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110”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当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报告风险隐患、初期征兆、突发事件和灾害情况。
(1)对于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各主管部门、事发地街道(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40分钟内,力争20分钟向区委、区政府(区委、区政府值班室)电话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40分钟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直报上级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须同步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区政府值班室)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区相关应急主管部门、事发地街道(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事件后续处置情况的信息续报,并在应急响应终止后进行信息终报。
接到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区相关主管部门、区委办、区政府办应迅速报告区委、区政府相关领导,快速会商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2)各级应急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资源信息、地理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街道(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信息发布
各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新闻发言人”,对信息发布负有主要责任。
应急工作信息发布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组织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确定新闻发言人,在24小时之内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媒体采访,统一由应急指挥机构会同区新闻办负责。
3.情况通报
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区行政区域外的,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相关区政府,并报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突发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情况通报时,由区公安分局、外办、侨办、台办协调,同时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先期处置
1.“110社会应急联动”是突发事件处置的先期工作机制,各部门要按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的指令要求,迅速赶往现场,依据职责范围,有序、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突发事件事发地街道(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在信息报送的同时,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突发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3.事发地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按照实际情况,先期处置可以采取如下主要措施: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实行日夜值班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紧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向公众宣传应急、防灾减灾救灾常识等。
(五)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根据事态发展,基层组织和单位、事发地街道(管委会)、工作部门、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要快速启动相应预案的分级响应。
区级设置四级应急响应:(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视情况报请启动市级、省级、国家级相应预案的应急响应或军地应急联动;应急响应等级视事态发展升级、降级或终止。
一般突发事件:由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相关街道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Ⅳ级以上响应;开展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工作,关注事态发展,随时做好应急响应升级准备。
较大突发事件:由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相关街道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同时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事件:在上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有关专项应急预案、街道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同时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区政府设立总指挥部,区分管领导任总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街道、部门(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在上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有关专项应急预案、街道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同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区政府设立应急总指挥部,区主要领导任总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街道、部门(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基本响应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视情采取下列措施:
①指挥协调。参与事件处置的工作部门,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调动有关力量和资源,迅速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应急联动机构和调度各方救援资源等。
②人员救护。组织营救、救治受伤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启动心理干预,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保障公众生活设施。
③现场管控。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采取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等措施。
④事态评估。收集相关信息,掌握现场处置工作状态,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并及时向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等。
⑤监控防范。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事件发生,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⑥控制危险源(点)。组织力量全面查清事件危险源(点)情况,采取封堵、加固、拆除、消除危险源(点)等措施,降低风险隐患,迅速排除险情。
⑦抢修救援。加强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受损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转。
⑧舆论引导。充分重视并发挥区级主流媒体导向作用,运用新媒体等平台的交流功能和政府门户网站的互动功能,做好分众化、对象化传播,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正确信息及其影响,做好舆论引导。
⑨资源保障。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应急储备物资和其他资源,协调发放援助资源,必要时,依据《杭州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实施办法》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②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③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④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3.扩大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在区级层面采取基本应急措施无法有效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按照有关程序和预案,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及时向市级指挥机构报告,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援,或申请市级指挥机构启动市相关应急预案。
4.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时,由负责决定和发布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六)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置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街道(管委会)负责,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物资装备和资金等支持。
(1)人员安置。突发事件事发地街道(管委会)要迅速调查、核实受损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在短期内迅速恢复灾民的基本生活支持系统,组织做好灾后恢复和重建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协助事发地街道(管委会)迅速开设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红十字会、慈善总会要做好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所需救济经费由区政府根据情况研究决定落实,必要时申请中央、省、市财政给予支持。
(2)收集清理、处理污染物。突发事件事发地街道(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卫生消毒、疫情监测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清理清除污染物工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加强指导,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3)恢复重建。突发事件事发地街道(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受灾地区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制订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向区政府报告;及时组织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尽快修复被破坏的基础设施。
区政府将根据损失评估报告、灾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发动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援,并根据灾区受损情况制订扶持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4)补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依法予以补偿。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2.社会救助
区级层面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和支持公众、社会组织间的自救互助,逐步提高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公布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确定受援区域和接受捐赠机构,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恢复重建工作捐赠资金和物资。
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救助款物。区侨办应加强与广大华侨、侨胞的联系,负责组织和接洽华侨、侨胞赈灾工作。
3.保险
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赶赴现场提供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4.心理干预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要高度重视心理危机干预,及时采取心理咨询、心理辅导、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减少、消除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必要时教育、卫健等部门要采取心理干预,防止出现灾后群体性心理危机。
5.调查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区有关部门和事发地街道(管委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应予以配合。重点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现场处置能力、保障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各街道(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每年一季度组织对本辖区、本领域内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区政府报告,抄送区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应急保障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信息系统保障
由区发改经信局、区数据资源局牵头,整合各部门(单位)的业务资源和专用通信网络,建立健全应急信息系统保障工作体系,不断完善整个系统的功能和信息数据,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网络相配套、多种路由共存的应急通信网络,各街道(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配备卫星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二)应急力量保障
1.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以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城市管理、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防汛防台抗旱、地震救援等为主的抢险救援专业或兼职应急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2.公安、消防、武警部队、预备役、民兵、人民解放军等地方或国防动员力量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骨干支援和突击力量,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励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应急队伍建设,发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气象协理员、全科网格员等一员多职应急信息员队伍。
4.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区政府和相关单位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应急队伍作用,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协调机制、功能作用,对社会应急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与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5.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力量的重要作用,鼓励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的发展,加强社区、居(村)民自治组织、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
(三)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交警等有关部门,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区交警大队负责现场及相关通道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队伍抢修受损的交通设施,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
(四)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护、传染病预警、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监测和心理援助;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五)基本生活保障
区减灾委牵头协助事发地街道(管委会)做好突发事件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六)物资保障
区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应根据行业特点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工作,建立应急保障物资储备库。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重要能源资源、基本生活用品、重要生活必需品、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应急救援设备和工程抢险装备的储备、调用和征用工作;对一些特种或非常用的物资、器材和药品等应合理规划、动态储备。
(七)资金保障
突发事件预防、预测、应急准备和救援、应急演练工作所需资金,由各街道(管委会)、相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区财政予以适当支持。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评估,保证其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建立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
(八)人员防护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防护培训,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逐步建立和完善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疏散场所和应急避难工程,明确运行程序,落实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有序、安全地转移或者疏散。
(九)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和街道负责先行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六、预案管理
(一)预案体系
1.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救援、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各专项事件相对应的领导指挥机构或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区有关部门制定。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为保障重大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活动顺利进行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会同涉及的部门共同制订。必要时,重大活动预案应分别制订总体应急预案和若干专项应急预案。
街道级应急预案是各街道(管委会)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应对本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或针对街道(管委会)区域内重要基础设施、关键资源、风险敏感因素而预先制订的工作方案,由街道(管委会)组织制订和实施。
重点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应急预案是重要基础设施、关键资源经营管理等相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原则上依据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启动相应预案的应急响应,未制订区专项应急预案或重大活动预案的突发事件,参照省和市相关预案、区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应对处置。
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应急预案编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落实到位。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为遂行具体任务,根据实际处置需要制定的工作方案。
(二)预案编制
各级各部门应按职责做好突发事件日常预防工作,根据本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覆盖的应急预案体系、预案数据库和管理平台,使应急管理工作进社区、进企业。各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补充、修订、完善各类各级预案并报上级审定、备案。
1.各级各类应急预案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区应急管理局推动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2.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3.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江干区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4.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5.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6.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报区政府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7.街道应急预案由各街道(管委会)组织制订和实施,经街道主要负责人印发实施。各街道(管委会)总体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局。街道专项应急预案报对应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备案。
8.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经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实施,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单位应急预案一般报送区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备案。
(三)应急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年度演练计划报送区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2.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城市综合体、高层(超高层)商业、住宅楼宇、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
3.各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4.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项演练与综合演练相结合、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
5.强化日常联动处置锻炼。110社会应急联动是突发事件处置的先期力量,各部门按照区应急联动中心指令开展先期处置,要提高日常警情处置能力,做到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有效应对。
(四)宣传教育培训
1.宣传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广泛开展突发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区新闻宣传单位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开展宣传活动。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2.教育培训
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需求,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桌面推演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要适时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
(五)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区委区政府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对各街道(管委会)和应急工作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街道(管委会)应对本级应急工作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七、附则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预案应随着区应急管理实际情况的变化和上级有关法规的新要求及时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前发《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干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江政办发〔2008〕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