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上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我区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2085-2012)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范(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663-2013)及《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加强对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区域人群的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努力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区政府的主导作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色、低碳出行,共同承担空气污染防治的社会责任。
3.属地管理,应急联动。重污染天气应对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区政府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责任主体,区主要领导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合力。
4.分级预警,按级管控。以辖区为主要预警单元,按照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建立分级预警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分析研判,定期会商,实施有效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不同程度的应急处置和污染管控措施,有效降低污染指数和污染程度。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区政府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上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一)区指挥部。
1.区大气应急指挥部组成
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上城分局局长担任。成员:区府办(区应急办)、市生态环境局上城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经信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广体育局、市规划与自然资源上城分局、上城交警大队、上城运管处、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上城管理处及各街道办事处、指挥部等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区大气应急指挥部成员。
2.区大气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
(2)组织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全区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政策措施;
(3)指挥、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和重污染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4)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二)区指挥部应急预警办公室。
区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区大气重污染应急办为市指挥部办事机构,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区大气重污染应急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上城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上城分局局长任主任,市生态环境局上城分局、区城管局、区住建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区大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主要职责:
1.根据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做好各项行动措施在全区范围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2.承办在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中需要区大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3.贯彻落实区指挥部有关大气重污染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
4.承担区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
5.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
6.根据区指挥部指示,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各街道的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7.组织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演练。
8.组织开展应对大气重污染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9.负责建立区级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联络网络。
10.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区大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 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办):及时将大气重污染信息报区委、区政府,传达省、市、领导指示精神,指导有关部门编制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2.市生态环境局上城分局:承担区大气重污染应急办职能;牵头编制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针对不同污染级别提出相应的建议措施;加强对工业废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会同区有关部门提出强制性污染物减排方案;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防尘措施。
3.区委宣传部。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对本预案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加大对大气污染健康防护信息、减排措施等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污染防治参与意识。
4.区发改经信局。会同上城区环保分局研究制定工业企业产能限制应急行动方案,落实工业企业污染工序停产、限产措施;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5.区住建局。负责制定工地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组织实施城市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建立重点工地名单库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应急响应等级,督促施工单位采取防尘措施或停止产生扬尘的户外作业;
6.区城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和洒水频次,加强对渣土等运输车辆的监管;加大对市区道路抛洒滴漏、焚烧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查处无证露天烧烤行为。
7.区公安分局。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力度。
8.区卫健局。组织区级救治工作;负责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空气污染的健康防范等科普知识宣传;研究制定医疗救助应急行动方案。
9.区财政局。保障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监督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10.区教育局。负责制订中小学和幼托机构应急行动方案,指导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做好防范教育工作,督促辖区学校依据应急行动方案落实相关应急措施,并进行督查,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
11.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城分局。负责制订集体土地上拆迁工地的扬尘污染控制应急行动方案;督促、指导、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拆迁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在Ⅰ、Ⅱ、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时,督促停止拆除工程。
12.上城交警大队。负责制订机动车限行应急行动方案,加大对黄标车的查处力度;减少、暂停特许通行证的核发,严格控制高污染车辆进入市区。
13.上城运管处。落实营运类车辆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14.区文广体育局。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节能减排的宣传工作。
15.各街道办事处、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大气重污染应对的组织领导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落实对市民做好自身健康防护措施,减少户外活动的提示工作;倡导公众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应急预警
(一)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大气重污染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大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采用国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监测结果算术平均值统计计算。
1.Ⅳ级预警(蓝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未来1天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2.Ⅲ级预警(黄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未来1天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00之间。
3.Ⅱ级预警(橙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未来1天空气质量指数(AQI)在401—450之间。
4.Ⅰ级预警(红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未来1天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451。
(二)预警启动。
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大气重污染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值守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准备。
(三)预警发布。
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具体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落实,区大气重污染应急办负责区级工作联络网络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一是通过已建立的市级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联络网络,以短信或传真等方式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二是预警信息通过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https://epb.hangzhou.gov.cn/)、市气象局门户网站、杭州“智慧城市”网络平台和相关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体以及现有气象信息发布渠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
三是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区域未来1天大气重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污染等级和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预警的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组织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加强跟踪分析,经分析证明可提前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应立即提出预警变更或解除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四、应急响应
(一)预案启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区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
1.接到市指挥部指令;
2.出现需要由区政府协调、指导处置的大气重污染事件。
预案启动后,区指挥部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启动应急响应通知后2个小时内,按照各自职责和具体应急行动方案,迅速开展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1.召开区指挥部会议,研究部署大气重污染防控和应急响应措施。
2.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3.及时评估污染减排措施的效果,并根据监测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处置措施。
(二)分级响应。
应对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应对Ⅲ级预警(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应对Ⅱ级预警(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应对Ⅰ级预警(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三)响应措施。
1.Ⅳ级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中小学、幼托机构减少体育课、体育比赛、大课间活动等各类室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②增加施工工地、道路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③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④有条件的情况下,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大气重污染状况。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禁燃烟花爆竹。
2.Ⅲ级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以及特异体质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托机构暂停体育课、体育比赛、大课间活动等各类室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②建议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③提倡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有条件的情况下,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大气重污染状况。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对空气达到严重污染的区域,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对道路、煤堆场、砂石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增加洒水降尘作业1次,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频次(道路洒水在天气气温2摄氏度以下除外);
②停止建筑拆除工程(不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抢险作业除外),因工程特殊性需不间断施工的,在确保采取饱和洒水降尘措施的情况下,报辖区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意可按批准时间有条件施工;
③禁止露天烧烤,禁燃烟花爆竹。
3.Ⅱ级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以及特异体质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幼托机构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必要时可停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运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2—4摄氏度,冬季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②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③提倡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⑤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⑥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⑦有条件的情况下,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大气重污染状况。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对空气达到严重污染的区域,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视天气情况,对道路、煤堆场、砂石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增加洒水作业1—2次,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频次(道路洒水在天气气温2摄氏度以下除外);
②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③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停止土石方开挖和渣土运输,因工艺特殊性需不间断施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确保扬尘控制措施到位的情况下,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进行有条件施工;
④停止建筑拆除工程(不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抢险作业除外),因工程特殊性需不间断施工的,在确保采取饱和洒水降尘措施的情况下,报辖区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意可按批准时间有条件施工;
⑤对严重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重点污染源采取削减上网负荷、生产用电量以及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等措施(限产企业不得关停环保设施),减少20%的污染排放;
⑥严禁黄标车通行,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蓝烟车辆,无环保标志车辆以及黄标车、沿途撒漏的运输车辆等强化执法检查;
⑦禁止露天烧烤,禁燃烟花爆竹;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废弃物的查处力度。
4.Ⅰ级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及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以及特异体质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中小学和幼托机构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议停止举办大型露天活动;一般人群避免户外运动,户外活动应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较平日调高2—4摄氏度,冬季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②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③提倡机动车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④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⑤减少、停止使用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
⑥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⑦在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的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⑧对未划定货车限行区域的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该片区人口较密集区域实行货车临时限行措施)。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空气达到严重污染的区域,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对道路、煤堆场、砂石堆场和施工工地等在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降尘作业2次,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频次(道路洒水在天气气温2摄氏度以下除外);
②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③全市范围内暂停所有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因特殊工艺需连续作业的工程,在连续作业结束后停止作业及生产(抢险作业除外)。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在确保特殊工艺工程及抢险工程供应外,限量生产;全面停止粉刷和油漆施工作业;对全市主次干道不间断进行冲洗、洒水、清扫作业;
④禁止露天烧烤,禁燃烟花爆竹,严禁垃圾、秸秆焚烧;
⑤对严重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重点污染源采取削减上网负荷、生产用电量以及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等措施(限产企业不得关停环保设施),减少30%的污染排放;
⑥加强交通管制,严禁黄标车通行,加大现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蓝烟车辆,无环保标志车辆和黄标车等违法车辆;当日高峰被限行的2个车号的车辆,限行时间为6时至24时,限行范围不变;双休日期间,根据车辆高峰限行的原则,对当天日期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所对应两个号牌的车辆实施限行措施,限行时间为6时至24时,限行范围不变(公交车、大型客车、出租车、特种车、农副产品运输车辆除外)。在上述限行措施的基础上,再停驶50%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执法执勤车除外)。
5.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的空气质量指数(AQI)的变化,并考虑气象条件趋势分析,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四)信息公开。
通过授权发布、新闻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大气污染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
(五)响应终止。
空气质量指数降至预警条件以下时,根据市大气重污染办指令,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五、总结评估
市级应急响应终止后1个工作日内,各相关单位要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区大气重污染应急办组织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意见报区大气应急指挥部和市大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六、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大气重污染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保证在大气重污染情况下,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二)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为做好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三)信息保障
建立区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四)宣传保障
区委宣传部指导全区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加强对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宣传。积极宣传应急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普及相关科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科学地应对大气重污染局面。
(一)以上、之间、大于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之间”均含本数,“大于”不含本数。
(二)督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区指挥部组织监察、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全区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有关成员单位的应急行动方案制订和应急体系的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大气重污染预警启动时,派出执行监督组对有关部门、各街道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建立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通报、约谈等制度,对未按照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有关部门和街道进行通报、约谈。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区大气重污染应急办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并根据应对工作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四)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由区大气重污染应急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上城区大气复合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