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 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 〔2018〕77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临时救助办 法的通知》(杭政函〔2017〕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细则。
—\适用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户籍人口,居住在本市且持有效《浙江 省居住证》的人员,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其他流动人员和持有效护 照居住在本市的外籍人员。
临时救助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为五类对象。
一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
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外,因就医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 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杭州市户籍人口;
四类对象:居住在本市且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
五类对象: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其他流动人员和持有效护照居 住在本市的外籍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致困条件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 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 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 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 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家庭经济条件
一、二、四、五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无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三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收入条件: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 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 收入的60%;刚性支出按《杭州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试行)》(杭民发〔2017〕224号)第九条核定。
货币财产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 当地年低保标准的6倍。
住房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 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 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 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 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 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 住房。
三、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分档救助,确保重点对 象重点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 体情形适当提高救助额度。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各类走访慰问活动, 不得平均发放或年底突击发放。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 急难型临时救助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 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在获得保险、专项救助及其他各种赔偿后, 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二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6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 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
三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 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 月低保标准的8倍。
四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 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 月低保标准的4倍。
五类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2000元(含)以 内的临时救助金。
(二) 支出型临时救助
在一个申请年度内,因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发生 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其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支出, 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正常医疗困难救助后,剩余自负、 自理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 元(含):
本条款仅适用于一、二、三类对象。
一类救助对象,按实际金额予以全额救助。
二类救助对象,超出5000元以上部分按80%予以救助。 三类救助对象,超出20000元以上部分按60%予以救助。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 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7〕53号)救助申请程序有 关内容执行,在此基础上,本细则对部分内容作出如下调整:
(一) 杭州市户籍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同一 保障区域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 申请;居住在杭州市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困难家庭或个人, 向登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困难 发生在杭州市的流动人口和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市的外籍人员, 向困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
(二) 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浙江省社 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等材料。
(三)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原则上按实际遭遇困难人数确 定临时救助人数;基本生活极其困难的,可按家庭实际共同生活 成员人数确定临时救助人数。
(四)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和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 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对情况紧急、需 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补办相关 申请审批程序。
(五) 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和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程序,规范落实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重点核查医疗、 就学等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六) 临时救助实行分级审批,救助金额在2000元(含)以 内的,区、县(市)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进行审批,但应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五、工作机制
(一)部门协调。民政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切实履行 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 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和日常 管理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可通过社会救助联席会议 制度,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调确定。
(二) 资金保障。临时救助资金按原渠道执行,各地要合理 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逐步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 力度,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三) 监督追责。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 作的督促检查,要联合财政部门建立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绩效 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健全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 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 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 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 释,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临时救助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