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阮XX,男,汉族,XX年 XX月 XX日生,身份证号码 XX,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X室。

被申请人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彭埠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明月桥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叶更生,该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阮XX因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彭埠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0]X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X号告知书"),于 2020 年 3 月 14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 2008 年因"杭州铁路东站枢纽工程项目"组织实施了原江干区XX镇XX村的房屋拆迁运动。申请人的家庭房屋位于原江干区XX镇XX路 XX号 XX室,因拆迁方(被申请人,原杭州市铁路投资有限公司,江干区人民政府组成的征迁指挥部)无法应申请人要求出具房屋拆迁合法性程序性文件,在采取停电停水,挖断楼梯等手段协商不成情况下,于 2014 年 X 月 X 日伪造江干国土资源分局(2014)杭江国土罚 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借"违章建筑"名义对申请人房屋实施了行政强拆,造成申请人家庭房屋被毁,人员被伤,财物被盗的事实情节。杭州市中院(2014)浙杭行初字第 X 号,浙江省高院(2014)浙行终字第 X 号判决江干区政府"越权违法"。被申请人作为属地政府是该实际"越权违法"强拆行为的组织者,实施者。2017 年申请人已查证原建房单位江干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不存在国土分局(2014)X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谓擅自侵占原XX村集体土地建造申请人房屋所在宿舍楼"违章建筑"的事实,有原XX镇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原区计经委批文,原区规划管理局批文,原区国土局,镇土管所,XX村委会用地批准原始记录给予载明。但江干区人民政府及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对申请人履行任何赔偿义务。因此申请人 2020 年 2 月 24 日为核对被申请人拆迁行动的程序性,合法性,向被申请人申请获取"2008年经原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土资拆许字(2008)第08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因'杭州铁路东站枢纽地区备塘河以西XX社区农转居公寓及配套公建前期准备项目'建设需要,在组织实施原杭州市江干区XX镇XX村房屋拆迁时,所持有的经原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批复同意程序的有关该地块集体土地上单位宿舍房屋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相关政府信息资料"。申请人于 3 月 3 日作出 X 号告知,告知申请人本机关未制作或保存该信息,并建议申请人向江干规划自然资源分局(原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江干分局)或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咨询"。被申请人作为 2008 年拆迁的属地政府组织机构,竟然确认当年没有持有经原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批复的"集体土地上单位宿舍房屋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信息存在,明显颠覆被申请人参与组织的征迁指挥部当年实施房屋拆迁运动的程序性,合法性。且申请人向江干规资分局申请公开同样的政府信息,江干规资分局告知申请人"集体土地上单位宿舍房屋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不存在,仅提供该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方案。因此被申请人作为属地基层政府机构必须依法证明自己2008年组织实施房屋拆迁的程序性,合法性,对相关信息加以依法公开。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X 号告知书,杭江规划资源公开(2020)第 X 号告知<江干规划资源分局信息公开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收到申请人通过网站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查询,被申请人未留存申请人所需的信息,故于2020 年 3 月 3 日做出 X 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所需的信息不存在,并建议申请人向有补偿安置职权的江干规划自然资源分局联系,或与该地块的建设主体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咨询,并邮寄送达申请人。以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江干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检索截图;3.X 号告知书及邮寄凭证。

根据双方的证据和陈述,本机关确认以下事实:

2020 年 2 月 24 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贵街道(原江干区XX镇人民政府)2008年经原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土资拆许字(2008)第 089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因'杭州铁路东站枢纽地区XX社区农转居公寓及配套公建前期准备项目'建设需要,在组织实施原杭州市江干区XX镇XX村房屋拆迁时,所持有的经原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批复同意程序的有关该地块集体土地上单位宿舍房屋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相关政府信息资料"。经检索查询,被申请人未留存申请人所需的信息,故于 2020 年 3 月 3 日做出 X 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查,本机关未制作或保存你要求获取的信息",并建议申请人向江干规划自然资源分局(原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江干分局)或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咨询,并于 2020 年 3 月4 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1。2006 年 10 月 26 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杭州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2。<房屋拆迁许可证>(杭土资拆许字(2008)第 089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为原杭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许可证记载拆迁人为杭州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杭州市铁路投资有限公司),拆迁项目为杭州铁路东站枢纽地区XX社区农转居公寓及配套公建前期准备项目的房屋拆迁方案由拆迁人杭州铁路及东站枢组建设指挥部(杭州市铁路投资有限公司)上报,原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江干分局审核。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系列>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 1998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2014 年 5 月 1 日废止)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建设项目及用地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及拆迁方案,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领取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市土地管理部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经批准的拆迁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明确规定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协议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本案中,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且被申请人经合理检索亦未发现该信息存在,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申请人于2020 年 2 月 24 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 2020年 3 月 3 日作出 X 号告知书,并于 2020 年 3 月 4 日邮寄送达

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2020]00X 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附:本决定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