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阮xx, 女, 汉族,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xxxxx,户籍地杭州市xx区xx巷x 幢 x 室.

被申请人: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笕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 391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志勇, 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相关损失. 申请人于 2020 年 1月 21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审理, 本案已经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申请人 2001 年 1 月 10 日与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XX村签订<购房协议书> , 出资 221520 元购买XX苑住宅楼 x 幢 x单元 701 号房屋, 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申请人所有. 2018 年该房屋被纳入江干区城中村改造项目XX社区征收收购范围, 2018 年 6 月 4 日, 江干区XX社区征收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发布<公告> , 要求权利人于 2018年 6 月 5 日-6 月 10 日期间携带相关材料去指挥部登记, 6 月11 日开始丈量评估. 杭州厦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派员进行清点核对. 2018 年 7 月 16 日, 指挥部发布<通知> , 要求与被征收户签署协议, 共协商二次, 因置换条件不合理,申请人未签署协议. 此后该处接连不断停水停电停网, 申请人无法居住, 于 2018 年 12 月搬离该处. 2019 年 12 月 10 日,被申请人组织人员将XX苑 x 幢 x 单元 701 房屋住宅整幢楼全部拆除, 申请人所有的房屋财产完全灭失. 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对XX苑 9 幢 1 单元 701 房屋行使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的权利, 构成行政侵权. 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 和<行政强制法> 的规定, 程序违法.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审理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购房协议书; 2, 收据; 3, 公告;4, 通知; 5, 不予立案通知书; 6, 照片及视频; 7, 装修清单.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 案涉XX苑 x 幢 x 单元 701 号房屋系无证房屋, 属于未经审批的违法建筑, 申请人对此不存在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 二, 被申请人未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 而是在案涉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后实施的解危措施. 三, 被申请人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且案系房屋系违法建筑, 被申请人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申请人无权要求进行赔偿. 且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之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 6112049.9 元,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 1, 杭州市XX苑 9 幢房屋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2,杭州市XX苑 9 幢房屋工程质量评估报告;3, 江干区督促危险房屋解危通知书; 4, 照片; 5, 短信截图.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 本机关确认以下事实:

2000 年 7 月 18 日,申请人与杭州市笕桥街道XX村签订购房协议书, 约定以 221520 元购买XX苑 9 幢 1 单元 701 号总建设面积 138.45 平方米的房屋一套, 并约定房屋购置后产权归申请人所有. 2018 年 6 月 4 日, 指挥部发布公告, 表明XX苑区域已纳入江干区城中村改造项目XX社区征收收购范围, 权利人可以进行确权登记. 2018 年 7 月 16 日, 指挥部通知被征收户签约, 但申请人未签署相关的<江干区集体土地"无证标房" 使用权置换协议书(一)> . 2018 年 9 月, 指挥部委托浙江建院建设检测有限公司对XX苑 9 幢房屋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该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出具<杭州市XX苑 9幢房屋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和<杭州市XX苑 9 幢房屋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报告中载明: 杭州市XX苑 9 幢房屋危险性鉴定登记评定为 C 级……由于房屋处于危险状态, 多处承重构件存在明显损伤, 建议尽快进行解危处理, 如果费用过大建议拆除重建. 2018 年 11 月 7 日, 原杭州市江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江住建局{2018} 91 号<江干区督促危险房屋解危通知书> , 督促XX社区, XX苑 9 幢所有权人和住户须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前制定安全措施,做好该房屋周边与公共区域有安全距离, 尽快完成解危. 2019 年 11 月 21 日, 被申请人及XX社区居委会在XX苑 9 幢单元楼大门, 楼道, 案涉房屋门口张贴<江干区督促危险房屋解危通知书> , <告知书> ,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户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前清理房屋内物品并搬离.

另查明,案涉房屋已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被拆除.

本机关认为: 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 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 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 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督促, 指导, 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 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拆除.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危险房屋实施征收, 或者对危险房屋予以购买, 置换后, 采取相应解危措施. 第二十八条规定, 设区的市, 县(市, 区) 人民政府认为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 应当立即启动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由上述规定可知, 有权对危险房屋提出处理意见, 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置措施的行政机关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 县(市, 区) 人民政府, 不包括乡(镇) 人民政府. 同时, 根据上述规定, 对于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应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 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 在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情形下, 设区的市, 县(市, 区) 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危险房屋采取消除现实危险的必要措施. 本案中,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强制拆除行为作出前,设区的市, 县(市, 区) 人民政府因涉案房屋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而作出了采取拆除措施的决定. 故被申请人实施该强制拆除行为, 超越法定职权, 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第(四) 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条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 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本案中, 被申请人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造成了申请人的财产损害, 应当给予赔偿.

综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 项,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行为违法,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如不服本决定, 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 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附: 本决定书适用的相关法律,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提出意见, 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 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决定撤销, 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 主要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2. 适用依据错误的;3. 违反法定程序的;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 在决定撤销,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 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