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XX县XXXX村沙丘。

被申请人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广景弄6号。

法定代表人朱红,该局局长。

第三人杭州市江干区XXX餐饮店,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XXX街道XX地铁站商业空间X号(已注销)。

法定代表人代XX。

申请人林XX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于2020年3月26日提出的关于第三人杭州市江干区XXX餐饮店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作出处理,于2020年6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本机关认为第三人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由于第三人已注销,故无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4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填写投诉表一份,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第三人加付逾期未支付工资、加班费及失业金侵权赔偿一案作出处理,然而被申请人至今未有书面答复。故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短信记录截图;2、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19)328号仲裁裁决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0年3月26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投诉第三人杭州市江干区XXX餐饮店:一、要求支付逾期未支付工资差额和加班费的赔偿金2656元;二、要求支付失业金侵权赔偿金4020元。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申请人2019年3月14日就与第三人劳动纠纷已向江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要求裁决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636元;二、要求支付延时加班费227元;三、要求支付工资909元;四、要求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元;五、要求缴纳2018年10月社保。江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19)328号仲裁裁决书,对申请人主张的加班费、工资、缴纳社保等请求不予支持。基于此,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延迟支付工资和加班费的赔偿金无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另,申请人的第二项投诉内容,被申请人认为是否需要向其支付失业侵权赔偿金,需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故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建议申请人通过仲裁解决,并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事实,依职权作出处理决定,无不妥之处,申请人的复议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复议机关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拟证明申请人于2020年3月26日来被申请人处投诉;2、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拟证明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投诉;3、仲裁申请书及裁决书,拟证明申请人的加班费、工资、社保请求未得到支持; 4、调查笔录,拟证明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5、录音光盘,拟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本机关确认以下事实:

2020年3月26日,申请人来被申请人处投诉第三人,要求第三人支付逾期未支付工资差额和加班费的赔偿金2656元,支付失业金侵权赔偿金4020元。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该投诉案件。被申请人处理该投诉案件过程中,查明申请人2019年3月14日就与第三人劳动纠纷已向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19)328号仲裁裁决书,基于此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未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延迟支付工资和加班费的赔偿金。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支付失业金侵权赔偿金的投诉内容,被申请人认为需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2020年4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处理决定。申请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被申请人对案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是否依法履职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一) 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二) 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三) 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2号)第(六)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六)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本案中,1、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19)328号仲裁裁决书,对申请人主张的加班费、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延迟支付工资及加班费赔偿金是基于上述请求基础上而成立,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赔偿金无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不再予以处理符合相关规定。二、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就是否需要向其支付失业侵权赔偿金的投诉事项,应通过劳动仲裁途径处理并无不当。

二、关于程序是否正当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本案中,2020年3月30日,被申请人立案受理申请人的投诉。经调查后,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30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处理决定,符合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本决定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