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文综罚字〔2020〕300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千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郑兵
执法部门:【XZCF_REGINNAME】杭州市江干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09-25
2020年9月9日,杭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江干执法大队收到杭州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核处登载传播非法有害出版物及信息的通知》以及相关证据图片、视频资料,反映杭州千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办的网站登载非法有害出版物及信息。
9月10日下午,执法人员登录该网站,发现该网站无法访问。经初步查看移送的证据图片及视频资料,该网站名称为“盒子小说”,由杭州千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办,网站首页底部标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向公众提供的网络出版物《恋雪情结》中含有部分性爱描写内容。
9月11日上午,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花蒋路与余杭塘路交叉口绿城西溪世纪中心2号楼11楼北面进行现场检查,在审核主管崔某某的陪同下,通过其办公电脑,再次登录该网站,依然无法访问。经现场观看上述证据图片及视频资料,崔某某表示其中浏览的网站确属当事人主办的网站“盒子小说”,
网站首页底部标示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是当事人的母公司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证号,当事人尚未取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站内提供的网络出版物《恋雪情结》来源于合作方签约的原创小说。执法人员现场开具并送达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通知书》,对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提取了网络出版物《恋雪情结》的收支明细,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检查过程进行了全程摄像。
9月11日,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以一般程序立案。
9月14日上午,当事人审核主管崔某某到杭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江干执法大队,提供了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郑某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关于对部分作品出现违禁内容的整改报告》。办案人员依法对崔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其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确认无疑,对相关证据图片、照片及视频资料进行了确认,并表示当事人已关停了网站,希望能从轻处罚。
9月16日上午,办案人员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示的“行政处罚结果”板块,未查询到当事人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的记录。
9月17日,本案调查终结。依法查明违法事实、情节和证据如下: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月28日成立,尚未取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主办的网站“盒子小说”2017年开始推广运营,向公众提供网络文学作品,2018年底开始设置VIP收费章节。网络出版物《恋雪情结》2019年1月上架,来源于当事人合作方签约的原创小说,含有部分性爱描写内容,因审核人员为实习生,审核中存在疏漏,导致该网络出版物未能及时下架,总收入94.7元,其中支付给第三方平台7.6元,实际利润为87.1元。
证据1:杭州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核处登载传播非法有害出版物及信息的通知》1份,证明本案线索来源;证据2:《现场检查笔录》(杭文综检(勘)字〔2020〕3007号),证明9月11日上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证据3:《调查询问通知书》(杭文综调通字〔2020〕3007号)1份,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到杭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江干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证据4:《行政案件证据》(移交图片及视频资料、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资料)19张,证明移交部门8月20日下午浏览当事人主办的网站“盒子小说”的情况,9月10日下午执法人员对该网站进行远程勘验以及9月11日上午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证据5:网络出版物《恋雪情结》收支明细,证明该网络出版物总收入94.7元,实际利润为87.1元;证据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证据7:法定代表人郑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其合法身份及其对受委托人崔某某的授权;证据8:受委托人崔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其合法身份及对上述事实的说明和认可;证据9:当事人《关于对部分作品出现违禁内容的整改报告》1份,记录当事人对上述事实的说明以及整改情况。证据10:《行政案件证据》(截屏图片)2张,证明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示的“行政处罚结果”板块,未查询到当事人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的记录。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扰乱了网络出版服务经营秩序。但鉴于办案人员未查询到当事人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的记录,且被杭州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查获后,当事人即删除了相关网络出版物并关停了网站,上架期间网络出版物《恋雪情结》阅读量不高,违法所得较少,违法行为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后期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符合《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五)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认定当事人具有两个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9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文综罚告字〔2020〕3007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情节认定、处罚理由和依据、拟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87.1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至今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未经批
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参照《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十三、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87.1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机构代码00150590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