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上复[2018]第30号

申请人:胡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

身份证住址:杭州市上城区某里某号某室

被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缸儿巷15号

法定代表人:周莹,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该局工作人员

郭某,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同年10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答复没有公布培训内容关于如何帮助残疾人医保报销实施细则。申请人要求公开08年至14年8月8日止某社区历年参加培训人员名单,08年至14年8月8日前二级以上残疾人医保登记点在哪里。公开书中只提2010年1月系统实现登记,没有提及相关文件需至社保登记。申请人不服上城人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要求予以撤销。

2018年11月8日,本机关要求申请人明确复议请求。申请人表示复议请求与之前提交的一致,新增以下事实和理由:1、上城区二级以上残疾人开始登记哪一天;2、小营街道开始登记哪一天;3、某社区残疾人开始登记是哪一天。

申请人同时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杭州市上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称:2018年8月7日,申请人至某路某号书面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市委办〔2008〕某号文件第六条第四十一款;08年至14年8月8日止培训情况,内容;某社区历年参加人员、开始实施时间、条件等;如何进行医保登记及相关流程?

2018年8月10日,申请人对申请内容进行补充,要求公开:市委办〔2008〕某号文件你局是什么时候签收的?上城区二级以上残疾人开始登记是哪天?小营街道开始登记是哪天?某社区残疾人开始登记是哪天?08年至14年8月8日二级以残疾人医保登记点在哪里。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编号为:20180810XXX),并将《告知书》通过EMS邮寄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认为,其以附件形式向申请人提供了市委办〔2008〕某号文件全文,并在《告知书》中明确了该文件的实施时间、发文时间、适用对象和医疗困难救助的工作程序。被申请人就残疾证医保登记的时间、方式、所需提供的材料和经办机构在《告知书》予以告知。《告知书》中还就被申请人贯彻落实市委办〔2008〕某号文件,开展的工作布置及接受市医保局培训安排的情况向申请人予以说明。被申请人已就申请人的全部信息公开请求予以回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请求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杭州市上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4.告知书附件(市委办〔2008〕某号文件);5.EMS邮寄送达签收回证。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18年8月7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市委办〔2008〕某号第六条,第四十一款;08年至14年8月8日止培训情况,内容;某社区历年参加人员、开始实施时间、条件等;如何进行医保登记及相关流程”。

2018年8月10日,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补充了要求公开的信息:“市委办某号文你局是什么时候签收;上城区二级以上残疾人开始登记是那天;小营街道开始登记是那天;某社区残疾人开始登记是那天;08年至14年8月8日二级以上残疾人医保登记点在那里”。

2018年8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9月5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连同市委办〔2008〕某号文件的打印件通过EMS 方式邮寄送达申请人。9月7日,申请人签收上述材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杭州市上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4.告知书附件(市委办〔2008〕某号文件);5.EMS邮寄送达签收回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制作的政府信息或者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由于申请人要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因此本案应当全面审查,并不局限于复议请求。本机关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请求,结合被申请人对应的处理方式,对本案相关问题作如下评判:

一、关于市委办〔2008〕某号文件的公开请求

1、经查,该文件的名称为《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某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主体为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系党委文号。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市委办〔2008〕某号文件作为党组织制发的党政联合文件,不属于政府信息,因此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本应告知申请人通过党务公开等法定途径提出,但被申请人竟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向申请人提供了该文件,实属适用依据错误。鉴于该公开行为对申请人有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规定,本机关不予撤销。

2、本机关注意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部分的第二段对市委办〔2008〕某号文件中关于医疗困难救助程序进行了说明。经查,这一说明对应的是上述文件的第(四十一)款,本质上属于对市委办〔2008〕某号文件的公开,在本案中不具有独立评价的必要。

二、关于“市委办〔2008〕某号文件你局是什么时候签收”的公开请求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要求行政主体公开以一定形式记录或者保存的信息。该项公开请求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受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调整。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三、关于“08年至14年8月8日止培训情况,内容;某社区历年参加人员、开始实施时间、条件”的公开请求

针对这一公开请求,被申请人并未公开任何政府信息,而是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部分的第三段中对培训的相关情况进行了陈述。本机关认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作出书面答复处理。被申请人以陈述替代答复的做法,于法不符,应予撤销。鉴于是否存在上述信息和是否应由被申请人公开等问题未臻明确,尚需进一步调查、裁量,本机关将在决定主文中作出处理。

四、关于“如何进行医保登记及相关流程”和“08年至14年8月8日二级以上残疾人医保登记点在那里”的公开请求

针对该项请求,被申请人已经进行了答复。前文已述,该请求亦属咨询,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五、关于“上城区二级以上残疾人开始登记是那天;小营街道开始登记是那天;某社区残疾人开始登记是那天”的公开请求

针对该项请求,被申请人未作任何回复,虽有不当之处,但前文已述,该项请求亦属咨询,被申请人未予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六、其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上述内容,违反上述规定,本机关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切实履行上述教示义务。

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仅列举了引用的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明确具体条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将《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但在行政复议答复中并未提交,二者前后不一。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

3、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2018年8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8月10日,申请人对申请内容进行了补充。从2018年8月10日起计算,被申请人至迟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答复申请人。通过查询被申请人提供的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邮寄时间是2018年9月5日,业已超期,违反法定程序。

4、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第一段中将“市委办〔2008〕某号文件”误作“市委办〔2018〕某号文件”;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将“答复人”误作“答辩人”,将本机关误作“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上瑕疵说明被申请人工作不严谨,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反法定程序,内容存在瑕疵;部分处理适用依据错误,但对申请人有利;部分处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申请人的部分公开请求属于咨询,被申请人部分作了答复,部分未作答复,均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2、3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申请人胡某公开市委办〔2008〕某号文件的行为程序违法;

二、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部分的第三段,责令被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胡某提出的“08年至14年8月8日止培训情况,内容;某社区历年参加人员、开始实施时间、条件”的公开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三、驳回申请人胡某针对其他公开请求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

二0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