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三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第十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杭江政征字(2018)第006号《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布。

一、征收目的

天城单元闸皋路(秋涛路-天台山路)道路工程、天城单元G12-51地块街头绿地工程,是今年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主要工程,也是我区推进城市化、国际化、现代化“三化”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更是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和完善区域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

1、四至范围:东至天台山路、天城单元R21-35地块;南至艮秋立交桥;西至秋石高架、秋涛北路;北至天城单元R21-34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

2、门牌号码:艮山西路一弄60号;艮山西路130、132、134、136、166-1、168号。

(具体以本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所示征地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三、征收部门:杭州市江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闸弄口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江干区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

六、签约期限: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实施。

七、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到三里亭路88号办理有关征收补偿手续,联系电话:81670682

被征收人如对杭江政征字(2018)第006号《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 21 日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杭江政征字(2018)第006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的规定,经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研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

天城单元闸皋路(秋涛路-天台山路)道路工程、天城单元G12-51地块街头绿地工程,是今年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主要工程,也是我区推进城市化、国际化、现代化“三化”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更是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和完善区域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

1、四至范围:东至天台山路、天城单元R21-35地块;南至艮秋立交桥;西至秋石高架、秋涛北路;北至天城单元R21-34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

2、门牌号码:艮山西路一弄60号;艮山西路130、132、134、136、166-1、168号。

(具体以本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所示征地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三、征收部门:杭州市江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闸弄口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实施。  


附件:天城单元闸皋路(秋涛路-天台山路)道路工程、天城单元G12-51地块街头绿地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 月21 日

附件

天城单元闸皋路(秋涛路-天台山路)道路工程、

天城单元G12-51地块街头绿地工程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天城单元闸皋路(秋涛路-天台山路)道路工程、天城单元G12-51地块街头绿地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征收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天城单元闸皋路(秋涛路-天台山路)道路工程、天城单元G12-51地块街头绿地工程,是今年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主要工程,也是我区推进城市化、国际化、现代化“三化”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更是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和完善区域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

1、四至范围:东至天台山路、天城单元R21-35地块;南至艮秋立交桥;西至秋石高架、秋涛北路;北至天城单元R21-34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

2、门牌号码:艮山西路一弄60号;艮山西路130、132、134、136、166-1、168号。

(具体以本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所示征地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三、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等有关政策法规;

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号等有关政策法规;

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8〕78号);

7、《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杭政办函〔2013〕16号);

8、其它有关政策法规。

四、补偿原则

1、依法征收原则。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依法补偿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

3、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杜绝暗箱操作。

五、补偿标准

(一)补偿对象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屋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国有土地上未登记建筑的认定,按照《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杭政办函[2013]1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评估选定

被征收人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方式随机选定。

(三)房屋价值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为评估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四)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选择货币补偿

(1)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经受托评估机构丈量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报告,予以补偿。

(2)临时安置费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8〕78号)执行。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且在规定时间内按时签约、腾空并移交房屋的,将按房屋用途给予适当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

(1)安置房源:天城单元相关地块内配套设施用房。

(2)安置面积: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原则上不小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安置时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3)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签约并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8〕78号)执行。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3、其他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根据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可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被征收房屋的10%、6%、5%;也可按被征收房屋一定时期的临时安置费计算,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26个月、20个月、15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具体补偿方式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标准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2)搬迁费。搬迁费用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具体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补贴。若被征收人认为超过前述标准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由征收部门按实支付。

被征收房屋中涉及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或报废的,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以后的现值补偿,不再另行补贴搬迁费;补偿后的机器设备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处置。

(3)未登记建筑补贴。未登记建筑按照《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杭政办函[2013]16号)等相关规定,认定为不可参照合法建筑标准予以补偿部分,可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等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4)被征收房屋的装修,附着物,经受托评估机构丈量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报告,予以补偿。

六、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用房。

七、签约搬迁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60日内。

八、补偿资金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九、征收实施单位

江干区人民政府闸弄口街道办事处

十、征收实施步骤

1、征收决定发布后,10日内选定评估机构。

2、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征收现场予以公示,并送达被征收人。

3、征收签约期限内,由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4、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5、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江干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6、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江干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告知事项

1、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4、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其他建房相关权证原件以及有关水电等缴费凭证原件,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5、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6、本方案中所述金额均为人民币,所述平方米(㎡)均为建筑面积。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