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上复[2018]第10号
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
身份证住址:杭州市上城区
被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望江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衢江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赵鹏,主任
委托代理人:章伟延,浙江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3日强行拆除其位于某某埠x之x号的房屋违法,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依法通知其补正,于2018年6月13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于6月19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杭州市上城区居民,在上城区某某埠合法建有一房屋,门牌号为某某埠x之x号。2018年4月13日,在没有任何公告、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强行拆除申请人某某埠x之x号房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强行拆除申请人房屋实体及程序均违法,现依据相关规定申请依法处理。
申请人同时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NO004xxx)、《集体土地(原农户)搬迁通知书》、《周某某房屋权属说明》、《收据》、《周某某户房屋腾空意向书》、《临时过渡房使用合同》及照片等材料。
被申请人称:为加快望江地区建设改造的进度,2018年1月12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周某某户房屋腾空意向书》,意向书除确认申请人现有房屋的合法面积、安置人口及房屋拆除后应安置总面积、总购房价和总补偿价及根据申请人(户)的具体情况,确定了其中二套安置房源和临时过渡房房源,同时还约定申请人(户)应于2018年1月16日前腾空并将房屋交付并由拆房队拆除,逾期,不再办理腾空交付手续,室内物品视作放弃处理。其后,申请人分别于2018年1月13日、1月15日、1月17日办理了过渡房交接手续、签订了《临时过渡房使用合同》和交付了案涉房屋的相关权利证书,2018年1月16日按约腾空案涉房屋。2018年4月13日,被申请人组织拆房队将案涉房屋拆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户)所达成的《周某某户房屋腾空意向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申请人也已自愿履行了房屋腾空义务,被申请人也按照协议交付了过渡用房和落实了具体安置房源,双方已经对达成的意向书进行了履行,故被申请人按照双方所签意向书的约定,在申请人腾空交房后将其拆除,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存在将案涉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
被申请人同时提供了《关于某某埠路x-x号周某某户的情况说明》、《关于“先签约,后腾空”在集体土地实际拆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周某某户房屋腾空意向书》、《过渡房交接表》、《搬空封门表》、《收据》、《临时过渡房使用协议》、《房屋产权证》(NO004xxx)、《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江集建(92)字第6xxx号)、分户承诺书、分户申请报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表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某某埠x之x号房屋系申请人户的住宅。2018年1月12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周某某户房屋腾空意向书》,意向书确认了申请人户房屋合法面积、安置人口、安置面积、总购房价、总补偿价及二套安置房源和临时过渡房房源,同时还约定申请人(户)应于2018年1月16日前腾空并将房屋交付并由拆房队拆除,逾期,不再办理腾空交付手续,室内物品视作放弃处理。其后,申请人分别于2018年1月13日、1月15日、1月17日办理了过渡房交接手续、签订了《临时过渡房使用合同》和交付了案涉房屋的相关权利证书,2018年1月16日按约腾空了案涉房屋,2018年1月19日出具了分户承诺书、分户申请报告。2018年4月13日,被申请人组织拆房队将案涉房屋拆除。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被申请人提供的《周某某户房屋腾空意向书》、《过渡房交接表》、《搬空封门表》、《收据》、《临时过渡房使用协议》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被申请人提供的《周某某户房屋腾空意向书》、《过渡房交接表》、《搬空封门表》、《收据》、《临时过渡房使用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六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实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应当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进行调解,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报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补偿决定。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与补偿人就案涉房屋签订了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亦不能证明相关部门就案涉房屋作出了补偿决定。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程序。此外,被申请人强行拆除案涉房屋超越法定职权。因此,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第4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2018年4月13日强制拆除申请人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某某埠x之x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
二0一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