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我局在“杭州·上城”政府门户网(http://www.hzsc.gov.cn/index.html)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主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限为: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共收到15家单位的意见反馈,其中11家单位无意见,4家单位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无反对意见;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我局对相关意见和建议及采纳情况进行了汇总梳理。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来文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1市规划资源上城分局无意见
2区人民法院无意见
3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无意见
4区城市管理局无意见
5区审计局无意见
6杭州南宋皇城小镇管委会无意见
7区民政局无意见
8区应急管理局无意见
9区委组织部无意见
10区卫生健康局无意见
11区统计局无意见
12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1、临时租赁合同按月签改为合同到期后顺延至公开招租新合同签订之日,最长不超过6个月。2、租期一般为5年,租金的增长幅度建议前三年不变,第四、第五每年递增3%;或第二年、第三年每年递增3%,第四、第五年不变。如每年递增3%,直至第五年租金相当于递增了15%左右,考虑到承租户的实际情况,租金增长幅度不宜过大。3、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低于首年租金的25%。不予采纳。1、第23条“如原承租人愿意继续租赁的,出租单位可与原承租人按月签订临时协议,临时协议连续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按月签订是根据省级文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若按顺延签,在合同中无法明确租期时长,不便于操作。2、由于经济形势具有不可控性,不适宜在文件中明确具体增幅。3、合同履约保证金属于合同具体内容,各个单位实际情况不同,不适宜在政策中明确。
13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1、经财政审批的项目,是否有必要重复备案。2、非公开出租,经区政府批示给予协助的,其租金底价及租赁期限是否受限?底价是以市场评估价为准还是以其下浮90%或者80%为准。3、毛坯房出租建议给予30天以内的装修免租期,不需装修的租赁户除外。4、租期满后建议准予15天以内的免租金搬空期。5、经协议为零租金的,建议签订借用协议而非租用协议。6、建议明确租户必须缴纳不低于3个月租金的保证金,以确保财物损坏赔偿及支付未缴纳的水电煤等费用。7、续租项目是否需要重复审批及财政备案?租期满后如经区政府批示同意续租的,其租金是否需要二次评估?不予采纳。1、文件中明确房产出租分两步,第一步是出租审批,一般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需经审批方可出租;第二步是出租备案,主要对出租的规范性流程进行事后把握备案。2、非公开出租按区政府有关决定为准。3、根据省级文件和建议,不建议设置装修免租期。准予免租期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4、根据省级文件和建议,不建议设置搬空免租期。准予免租期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5、协议为零租金,实际为借用关系,不适用本文件。建议根据区政府要求与借用方签订借用协议。6、合同履约保证金属于合同具体内容,各个单位实际情况不同,不适宜在政策中明确。7、此为咨询意见,已回复意见提出单位。
14上城区纪委区监委1、第二条第二、三款“各单位将存量住房出租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使用,为其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比照公租房政策执行,不适用本办法。对人才引进、干部异地交流等涉及住房保障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与经营性房产无关,建议删除。2、第三条第二款中“以联营等名义”省市政策是否允许,建议予以确认。3、第九条“租赁建议价格”和第十一条中两处“租赁底价”是否是一个概念,建议统一表述。4、第十一条第(一)项中“出租给区级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专项工作临时机构作为办公用房的,可按双方协议价租赁。协议价可以为零,最高不得超过租赁底价;”省市政策是否允许,建议予以确认。5、第二十五条中“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议修改为“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6、第三十条中“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的表述建议通过废止具体法规规章的形式来表述。7、建议添加解释权的相关条款。
   
部分采纳。1、依据省级文件,排除比较特殊的情况,对经营性出租行为进行界定,避免造成歧义。已就该问题向提出单位电话回复。2、此条参照省文件精神,已将该问题向提出单位电话回复。3、不是同一概念。租赁建议价格可超过评估价格。租赁底价为评估价。4、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7]111号第九条。5、予以采纳。6、之前关于房产出租的文件,有些是联合发文,无法单个单位来废止具体的规章。7、经与司法局确认,目前规范性文件已经取消解释权说法。
15玉皇山南基金小镇管委会1、第二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将占有、使用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用于出租的,适用本办法”中,向他人租赁的房产如何管理?请予以明确。2、第十条“各单位出租房产,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因情况特殊无法公开招租的,须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向区政府申报审批。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与上监[2012]3号第二条(第一小点)有出入,对特殊性质用途的房产,协议出租是否区政府审批有不同理解。不予采纳。1、向他人租赁的房产不属于本办法中涉及房产租赁事项。2、参照第三十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