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XXXX。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四季青派出所,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景遇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许源,该派出所所长。

申请人赵XX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四季青派出所作出的杭江公(四)行传字〔2019〕X号《传唤证》,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3月25日上午6:25分左右,申请人在准备坐火车去上海时在杭州东站候车室被不明身份人员强行押送到了杭州市江干区巡特警大队。随后被申请人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非法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直至2019年3月25日17时,申请人才得以离开。申请人一直处于弱势,被不明身份的人员围追拦截,其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涉嫌寻衅滋事的应当是这群不明身份的人员。但被申请人身为公安机关非但没有依法履职保护公民人身权,反而涉嫌组织势力对申请人实施打压,严重滥用职权。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杭江公(四)行传子〔2019〕X号《传唤证》违法并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相应赔偿。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杭江公(四)行传子〔2019〕X号《传唤证》,拟证明被申请人非法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2、火车票复印件,拟证明案件发生地点、时间以及案件事实。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传唤符合法律规定。2019年3月24日20时37分,四季青综管中心队员张某某向四季青派出所报案称自己听说四季青街道XX社区十多名居民因为十多年前的房屋拆迁问题,将在近期集中前往北京上访,可能会去中南海等非访区域上访,企图向政府施加压力,涉嫌寻衅滋事。四季青派出所受理案件后,开展调查。经查,申请人赵XX等10余人因房屋拆迁问题,涉嫌于2019年3月25日前往北京非正常上访,后在火车东站被公安机关查获。其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赵XX等5人的陈述与申辩、队员张某某的陈述、查获经过等。被申请人受案调查,发现申请人赵XX等5人涉嫌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申请人进行传唤调查,符合法律规定;二、本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办案程序规定,规范执法,程序合法有效。2019年3月25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赵XX传唤调查,申请人于9时15分到达公安机关。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在传唤调查期间保证了申请人的饮食和休息。在传唤调查结束后,申请人于2019年3月25日17时10分离开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询问查证时间未超过八小时,程序合法。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拟证明被申请人受理案件情况;2、受案回执,拟证明被申请人受理案件并开具回执送达报案人;3、传唤证,拟证明被申请人传唤申请人到案;4、传唤审批表,拟证明被申请人在传唤前履行审核审批程序;5、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拟证明申请人传唤及询问查证情况;6、查获经过,拟证明被申请人查获申请人的情况;7、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拟证明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并形成笔录的情况;8、报案人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拟证明被申请人询问报案人并形成笔录的情况。

申请人于复议期间查阅了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后,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机关提交了《对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其证据的补充意见》,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及证据。被申请人依据一个四季青综管人员的口述“听说”来作为案件的事实根据,没有其他证据、证人用以证明听说内容的真实性。本案申请人并没有前往北京,何来上访,更何来涉嫌寻衅滋事。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分为四种: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申请人遭遇不明身份人员围追拦截,其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涉嫌寻衅滋事的应当是这群不明身份人员而非申请人。假设申请人前往北京上访,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信访条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无权干预和制止公民上访行为。假设申请人存在去北京非访区上访也应当由北京公安来管辖和处理。被申请人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申请人是被一群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押送到被申请人处,随后申请人作出了传唤证。申请人不清楚这群不明身份“人员”是否有被申请人的人参与,若有参与则被申请人用传唤证实施强制传唤行为显然违反法定程序;若无参与则上述行为更是一个违法行为,进而表明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的不作为反过来侵害申请人的权利。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应当确认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

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意见后,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称:民警在接到张某某报案后,对包括申请人在内的5名被举报人身份进行核实,发现上述人员确有在北京天安门府右街附近非法上访的嫌疑。故被申请人立即受理并开展调查。2019年3月25日上午,经线索传递,发现上述嫌疑人于2019年3月25日上午出现在杭州市火车东站附近,因时间紧张,被申请人立即派遣周边警力前往,后于火车东站内查获包括申请人在内的5名嫌疑人后,依法表明公安执法身份,对上述人员进行口头传唤。5名嫌疑人到达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治安大队后,民警向上述人员出示了传唤证,随后将其带入治安大队办案区。过程中未采取强制传唤措施。被申请人同时提供了杭江公(四)受案字〔2015〕X号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查获经过、来京集体访人员登记表、基本情况登记表等与申请人有关的过往信访案卷及传唤过程照片。

经审查,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本机关确认以下事实:2019年3月24日20时37分,被申请人接到四季青综管中心队员张某某报案。报案人称其听说四季青街道XX社区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十多名居民因为十多年前的房屋拆迁问题,将在近期集中前往北京上访,可能会去中南海等非访区域上访,企图向政府施加压力。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案件、询问报案人、制作笔录并完成传唤审批手续。2019年3月25日上午6时30分,被申请人民警发现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五人在火车东站候车大厅出现,对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五人进行传唤调查。申请人于当日9时15分到达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治安大队。被申请人在告知申请人行政案件相关权利义务之后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传唤调查期间被申请人保证了申请人的饮食和休息。当日17时10分,申请人离开公安机关。

本机关认为: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案件管辖权的问题。《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被申请人作出传唤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报案称申请人可能会去中南海等非访区域上访,企图向政府施加压力。结合被申请人所掌握的申请人过往至北京非访的情况,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具有进京非法上访的嫌疑。以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依法传唤,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称并未对申请人进行强制传唤,并提供了传唤过程照片,从照片中亦可反映出该事实。故对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实施强制传唤行为,且程序违法”的复议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本案中,2019年3月24日晚,被申请人在接到报案后当日受理案件、询问报案人、制作笔录并完成由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传唤审批手续。2019年3月25日上午6时30分,被申请人民警发现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五人在火车东站出现后对其进行传唤调查。申请人于当日9时15分到达办案区。经调查询问,申请人于当日17时10分离开公安机关。以上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传唤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