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上复[2018]第31号

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

身份证住址:杭州市下城区某院某幢某室

被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望江街道办事处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衢江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赵鹏,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祖辉,该单位工作人员

曾成安,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住所:杭州市郭东园巷8号中闽大厦北门4楼

法定代表人:鲁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乃涛,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望江街道办事处拆除杭州市上城区某村某幢某单元某室房屋的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人与被申请行为利害关系不明,本机关于2018年11月6日通知其补正。同年11月14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同年12月21日,申请人撤回其部分复议请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杭州某项目征收户某村某幢某单元某室陈某(亡)长女陈某某,2018年6月12日在望江街道现场动迁指挥部提供的《产权调换协议》正本格式合同上签字生效至今已4月有余。然而望江办事处至今没给一份协议,没给一分钱补偿,甚至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6月下旬将我家征收房拆平了。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10月12日到杭州市信访办上访,10月24日下午又上杭州市信访办了解反馈情况,被口头告知望江办事处动迁部提供经过双方协商,让我先签字的部分产权《产权调换协议》他们没盖章。委托单位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和受托单位望江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格式合同,进行了共有产权分割,写明75.08㎡(其中23.78㎡)产权调换,各项补偿安置费用也标明“具体按实际份额结算”“安排杭州市行政规划区内其他安置房”的唯一一份合同,我没更改任何条款。在收缴了我家房产、土地证,房子拆掉4个月后, 没盖章就可以不按合同支付补偿安置费用的无效合同,如此违背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望江街道办事处动迁部在征收期内,跟我协商六次达成一致,提供格式合同,让我签字后,说要再拿到上面去盖章,竟然搞“阴阳合同”不盖章。这是在全面进依法治国大环境下的违法行为。理由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的当事人是双方,单方签字合同不成立。凭一个无效合同能否先行6月初拆水表断水,6月下旬将我家住房拆平。法律没有给望江街道办事处这个权利,这是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牺牲正当法定程序的行为,有违法强拆之嫌疑;2.既然没盖章合同无效,在没有落实对房屋所有权人补偿政策的情况下,把国家“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政策当儿戏。如今事实上拆了房兑付了权利,望江街道办事处就该不折不扣地承担义务,发放补偿安置费用和安排回迁房。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除非望江办事处以权压法,徇私枉法。3.既然指鹿为马把协议变成了所谓的“草签协议”,那么在实施住房拆平前,为什么不签个有效的正式协议呢?根据区政府城站项目补偿方案第十三款第五条,有情况当时就该上报上城区政府下文走法定程序,这完全是望江办事处的职责。不上报、不补偿、不安置强拆了我家住房,更是无视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的违法行为,也是合同法中“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望江街道办事处的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拆除房屋的行为,事先征得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全体继承人同意,且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案涉房屋登记在陈某名下,陈某、黄某夫妻两人名下有陈某某等五个子女,因陈某、黄某夫妻均已去世,答复人拆房一事,先后取得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五位继承人同意。答复人系受委托征收实施单位,依法具有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根据征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且将房屋腾空交给征收人后,该房屋的处置权已转移给征收人,答复人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有权对腾空的房屋进行处置。答复人与被征收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且取得全体被征收人同意后,才拆除被征收房屋,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评估价格,答复人于2018年5月11日同五位继承人中的四位继承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四位继承人均选择货币安置,并表示由于其家庭内部矛盾原因,货币补偿款项暂不领取,交由申请人保管,腾空的房屋可先拆除,为此还出具了相应的《情况说明》。答复人在同四位继承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及根据四位继承人的要求暂时保管征收补偿款项之后,于2018年6月9日与申请人进行了房屋腾空交接,申请人签字确认房屋已腾空,并同意交由答复人实施拆除处置。答复人在取得全体继承人同意后,才对案涉房屋实施了拆除,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二、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主要原因,系几位维承人内部关于继承份额发生争议所引起。陈某去世之前,留有公证遗嘱,所以各方对于陈某名下房产的继承,均无异议。而黄某去世后,虽然申请人拿出了署有“黄某”字样的《遗嘱》,但该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未得到其他四位继承人的确认,也未经过公证或司法机关确认。申请人要求按照遗嘱确定继承份额,而另外四位继承人却不同意按照遗嘱确定继承份额,导致了内部矛盾的产生。五位继承人对补偿安置方式的意见并不相同,申请人要求产权调换,而另外四位继承人均要求货币安置,考虑到四位继承人所占份额占总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所以答复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与四位继承人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在《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未确认的情况下,申请人的继承份额目前并无法完全确定,为此申请人提出要求产权调换的要求并无法实施。现阶段比较可行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另四位继承人提出的,即按照货币安置方式对安置款项进行提存,然后由五位继承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最终确定各自继承份额后,再共同到答复人处领取货币补偿款项,以确保各继承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三人称:2018年3月17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杭上政征字(2018)第某号《杭州某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杭上政征字(2018)第某号的《杭州某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第三人是案涉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杭州某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但第三人对于涉诉房屋拆除的行为不知情,也未参与。同时,第三人亦未委托其他主体对该房屋实施房屋拆除行为。因此,第三人不应对案涉房屋拆除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本机关于2018年3月17日作出杭上政征字(2018)第某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对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街道辖区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被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望江街道办事处作为该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第三人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作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案涉房屋坐落在杭州市上城区某村某幢某单元某室,位于此次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原房屋产权人为陈某,陈某与其配偶黄某育有陈某某等五子女。陈某去世后,其配偶黄某与申请人在内的五个子女于2012年3月20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对案涉房屋办理了继承权公证,确认案涉房产的一半为陈某的遗产,由黄某与申请人在内的五个子女共同继承。本次征收过程中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分别与除陈某某外其他四人签订了《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协议》(协议落款日期为2018年5月11日至25日),协议约定对案涉房屋进行货币补偿。此外上述四人分别出具了《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同意腾空案涉房屋进行拆除,补偿款暂不领取。2018年6月9日,申请人陈某某在《望江街道现场动迁指挥部腾空房交接单》上签字,确认腾空房屋并将房屋移交被申请人实施拆除处置。被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望江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6月24日对案涉房屋进行了拆除。申请人于2018年6月29日前往案涉房屋,发现案涉房屋已被被申请人拆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杭房权证上换字第某号房屋所有权证;2.证明、死亡证明、户籍证明、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3.《产权调换协议》;4.照片;5.落款为黄某的遗嘱;6.(2012)杭证民字第某号《公证书》;7.陈某某协商和维权过程汇报;8.对望江街道办事处行政复议答复的答辩书及光盘;9.杭上政征(2018)第某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10.《杭州某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11.《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12.政府网站公告、张贴记录、张贴照片;13.(2018)浙杭钱内字第某号《公证书》;14.《房地产估价报告》及送达公告、评估报告送达回执;15.房屋征收谈话笔录;16.《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协议》;17.《情况说明》四份;18.《望江街道现场动迁指挥部腾空房屋交接单》;19.《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中第5-8项证据系申请人在补正阶段及复议审理阶段提供,第19项证据系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职权调查所得。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证据7、证据8并结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9,可以确定案涉房屋被拆除的具体日期为2018年6月24日。根据证据7、证据8中申请人自述及证据4照片可以确定申请人至少于2018年6月29日前往案涉房屋所在地并拍照时就已经知晓房屋被拆除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若认为被申请人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截至同年10月31日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了法定的复议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