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江干区国有房产集中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
江干区国有房产集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国有房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7〕111号)、《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6〕2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实施全区国有房产清查和集中管理,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国有房产管理新体制,保障职能履行,实现房产动态管理,推动房产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提高国有房产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即区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区直属事业单位和区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包括各建设指挥部等,以及区直属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杭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定属于本单位资产的房屋及土地,包括公共停车场(库)、罚没的房屋和土地等。
三、管理原则
(一)集中管理
1.除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城管局下属事业单位外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须将除直管公房、自管公房、公共停车场(库)和安置房外的全部房产移交区机关事务中心实行一级管理,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移交区住建局管理,公共停车场(库)移交区城管局管理。
2.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城管局下属事业单位专项业务房产全部移交主管部门管理,由区机关事务中心实行二级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3.除区直属国有企业和杭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外,各建设单位征收的暂时不予拆除的房产,全部移交区机关事务中心管理。
4.房产资料须同房产一并移交给管理主体。
5.建设单位安置房,皋亭山景区建设管委会的房产,以及区直属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杭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的房产实行自主管理。区农居建管中心负责安置房的监督、指导和调拨工作。
6.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区直属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杭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购买房产必须报经区政府同意。
(二)动态管理
建立全区国有房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房产动态管理。各房产管理主体要及时将除直管公房和蓝领公寓外的全部房产(含市级单位提供使用权的房产)的登记情况、使用情况、租借情况、安置和处置情况等信息录入全区国有房产信息化管理系统,房产相关信息变动后,必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系统信息进行更新。
(三)信息公开
各单位要将办公房产和专项业务房产的使用情况,经营性房产和产业培育房产的招租方式、承租人、租期、租金等情况在全区国有房产信息化管理系统上公开。区政府办、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区机关事务中心共同对房产的登记、使用、租借、安置和处置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确保房产管理的公开透明。
四、权属管理
房产项目立项主体须在完成房产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六个月内办结项目权证初始登记。按照集中管理规定,实行一级管理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权证由区机关事务中心负责统一申请变更,权属户名统一为“江干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卫计局、区城管局下属事业单位房产,权属户名统一变更登记至主管部门名下。
各单位建造的未办理权证的房产,要加快权证办理工作;暂时不能办理权证的房产,要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整改,积极对接市级相关部门,参照市级机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房产确权政策推进确权工作。
五、使用管理
(一)事务性房产
1.管理主体。事务性房产包括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区直属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杭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的办公房产和社区配套用房。区机关事务中心负责办公房产的统一管理。区机关事务中心、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卫计局、区城管局等五大房产管理主体应与房产使用单位签订办公房产使用协议。社区配套用房产权属于街道,使用权属于社区居委会,日常管理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部门负责监督使用。
2.使用管理。办公房产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办公房产面积、使用人等信息须在全区国有房产信息化管理系统上公开。社区配套用房按照《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40号)使用和管理。
3.调配管理。区机关事务中心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区直属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杭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办公用房的调配,包括办公用房接收、分配、调剂、清查、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区直属国有企业因工作需要增加办公房产,须向区机关事务中心提出申请,确因无法调剂需要租赁其他房产的,经区机关事务中心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未经区政府同意擅自租赁房产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安排预算经费。
五大房产管理主体、区直属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杭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在自有办公房产、社区配套用房不能满足需要时,不得对外出租适合办公、社区管理的房产,如有已出租的此类房产必须限期收回。
4.新建或调整。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区直属国有企业新建或调整办公房产时,按照“给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办公房产时,须将原办公房产移交区机关事务中心;撤销或职能调整的部门须将空置办公房产移交区机关事务中心,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
(二)专项业务房产
1.管理主体。专项业务房产是指用于保障专项业务正常运行的房产,包括区教育局管理的全区校舍和青年教师集体公寓;区住建局管理的全区直管公房、自管公房和长效养护公园管理用房,其中,用于青年教师集体公寓的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委托区教育局管理;区卫生计生局管理的全区卫生医疗房产和职工集体宿舍;区城管局管理的全区河道及道路绿化管理用房、环卫中转站、城管驿站、环卫汽车站、仓库(不包括住宅仓储)和行政事业单位建造的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单位及人才房管理单位管理的建造、购入(调拨)或承租的安置房、蓝领公寓或人才房;以及各街道办事处、杭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管理的建造或承租的蓝领公寓。
2.使用管理。区教育局负责制定青年教师集体公寓管理办法,区住建局、各建设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杭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负责制定蓝领公寓管理制度,人才房管理相关单位负责制定人才房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确保承租人符合政策要求。区住建局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杭政办函〔2016〕28号)、《杭州市区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
(三)产业培育房产
各街道办事处、杭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等单位利用自有房产或租入的房产培育相关产业,应制定相应的产业培育和房产出租的政策制度,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和有关政策制度,确定承租对象、租期和租金标准。租入的产业培育房产纳入全区国有房产信息化管理系统管理。
(四)经营性房产
1.公开招租。五大房产管理主体、各街道办事处、杭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管理的房产在满足自身需求外的剩余房产可对外出租,出租房产要按照原有框架结构进行合理布局,不得随意分割。各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拟出租房产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租赁建议价格,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情况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租期,租赁期限届满必须及时收回;拟继续出租房产的,须在租赁期满十五个日历日前,完成公开招租;预计闲置六个月以上的房产或新增的出租房产应在房产接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公开招租工作。承租人需要对承租房产进行装修、改造的,出租单位原则上不得承诺认购或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或装修改造费用。租金评估报告和租赁合同须录入房产管理系统。
根据《江干区拆迁安置房配套公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江委办〔2012〕16号)精神,拆迁安置房配套公建用房在按标准配备社区配套用房和物业用房后,剩余配套公建(建设单位管理的60%部分和属地街道管理的40%部分)出租的,除用于产业培育外,一律通过公开招租方式出租,不准以非公开招租方式出租。
2.非公开招租。特殊情况下,五大房产管理主体、区直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房产在50平方米(含)以下,各街道办事处、杭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管理的房产在100平方米(含)以下,可直接签订租赁协议,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租金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承租人不得转租。
3.收益管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统一上缴财政;区直属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杭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的房产出租收益,要确保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六、处置管理
(一)五大房产管理主体、区直属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杭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出售、置换或捐赠房产,必须报经区政府同意。
(二)五大房产管理主体、区直属国有企业、各街道办事处、杭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因政府统一规划需拆迁房产的,由房产权属主体与征迁单位协商确定拆迁赔偿事宜。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拆迁赔偿款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统一上缴财政。
七、责任管理
(一)全区国有房产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房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房产管理相关政策与制度,落实房产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检查,按照《关于规范区级单位房产维护修缮管理工作的意见》(江政办发〔2012〕98号)等文件精神,维护房产的安全和使用功能,切实加强房产管理。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1.超出规定面积标准使用办公房产的;
2.擅自处置、出借、出租和租用办公房产的;
3.未按规定出租房产,故意分割房产,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租的;
4.擅自用房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质押等方式担保的;
5.直管公房、自管公房、人才房、蓝领公寓、教师公寓承租人不符合政策,未及时收回的。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5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