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2日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上城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信用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和廉洁政府,全力打造创新转型、文化传承、生活品质、社会治理“四个标杆区”,加快建设一流的国际化现代化城区。

第三条 区政府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七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常务副区长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按分工,协助区长、副区长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区政府要全面履行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环境保护职能。

第十一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二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深化社会治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加强环境保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优化发展方式,加大环境整治力度,推进城市管理精细化,加快建设海绵城市,提升城区国际化水平。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十六条 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由政府组织实施、对相关主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进行充分协商或者事先征求意见;对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主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应当通过座谈会等方式组织公众参与;法律等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听证;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重点论证;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应当组织开展决策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建立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

第二十三条 提请区政府讨论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或区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提请区政府审议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报送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同时抄送区法制办。

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区法制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深化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着力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二十六条  拓宽政务公开工作领域,深化公开内容。围绕深化改革,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执法、政务服务公开;围绕经济发展,推进经济社会政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减税降费信息和国有企业运营监管信息公开;围绕民生改善,推进社会救助、就业创业、危旧房屋治理和保障性住房信息、环境保护、教育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围绕政府建设,推进决策制定、执行、落实情况公开,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

第二十七条  扩大政务参与,畅通互动渠道,主动做好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扩大政策信息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明确专职机构,理顺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强化工作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七章 完善监督机制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每年向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对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办理满意率。

第三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市长公开电话、96666效能监督电话交办的事项,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着力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并安排时间下基层亲自接待群众来访。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健全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组成人员及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讨论报请区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报请市政府审批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请示的重要事项;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十)落实会前学法制度,学习各类重要法律法规。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需要区政府统筹安排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

(三)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或区委、区政府领导所作批示、指示;

(四)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区政府会议是研究讨论政府工作的重要会议,参加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具体程序按照《上城区人民政府会议程序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提请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提出,报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确定。会议组织、记录等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抓紧办理。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以及执行结果,要及时向政府办公室报告。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有关督促检查情况要及时报告政府相关领导。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

第九章 规范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除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意见和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送。报送区政府的请示类公文,单位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报送上级政府的公文,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区长签署或签发。

第四十八条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

区政府办公室内部文件经副主任核签后,由主任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印发。

第十章 全面从严治政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第五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改革会议公文制度,改进会风文风;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区政府同意。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各部门领导干部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区政府各直属单位、办事机构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自2017年5月11日起实施。前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ASCD01-2017-0002  上政函[2017]17号(关于印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