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干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江干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3日
附件
江干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健全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第34号)和《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杭政函〔2006〕6号)、《杭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杭政办函〔2016〕17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其中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3)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积极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五)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其他规定的情形。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其他规定的情形。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组织指挥体系
区政府成立江干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一)江干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各成员单位
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江干环保分局局长
成员:区应急办、江干环保分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农业局、区市场监管局、江干国土分局、区卫计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江干消防大队、江干交警大队、区城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江干规划分局、区委宣传部、各街道、杭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杭州东站枢纽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增加有关区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区指挥部成员。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江干环保分局:牵头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根据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联系相关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环境损害评估、调查处理等工作,提出环境应急处置建议,指导现场处置;按规定报告和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区应急办:做好应急值守,收集汇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报告相关区领导,协助分管区领导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掌握全区应急资源信息。
区发改局:牵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物资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协调环境应急有关项目建设。协调应急救援药品的组织供应;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协调电力、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电力、通信等相关保障工作。
区住建局:协助做好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助对建设工地泥浆、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事故的处理,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全区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管理。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照权限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农业局:指导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派出专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渔业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农业、渔业等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及调查评估;负责对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灾后恢复。
区市场监管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负责对商品流通和食品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流通,维护应急期间市场秩序。
江干国土分局:牵头地质灾害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协助开展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调查。
区卫计局:负责制定救护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负责事件发生区域的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及时提供技术支持。
区商务局:负责外来旅游人员的疏导工作;负责饭店、宾馆等的应急动员工作; 协助做好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协调应急物资调配工作,组织应急期间生活必需品的统筹调运,保障市场供应。
区公安分局: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设立警戒线;组织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治安维护,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物资等违法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办理。
江干消防大队:负责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指挥部指令,采取现场应急处置措施;进行事故现场的火灾扑灭、被困人员抢救,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进一步扩大,加强冷却、防止爆炸;负责提供临时应急用水;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江干交警大队:负责事件现场交通管制和保障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区城管局:负责城镇排水管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管理以及供水设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负责市区供水水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突发水质异常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被损毁的市政设施的抢险、恢复和维护;负责城市供水、供气、排水管网、桥梁隧道、市政环卫设施运行安全监管;负责所管理水体的引水、配水等应急措施落实;配合开展现场洗消工作。
区民政局:依据职责指导事件影响区域紧急转移人员临时安置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避灾疏散场所、救灾物资储备库的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级环境应急装备、防护用品的购置、维护费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江干规划分局:协助做好全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点和紧急避难场所统筹规划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展应急测绘。
区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环境应急宣传;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控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教育局:开展学校环境保护及环境安全教育,做好应急期间对学生的环境应急教育和引导工作。
各街道(管委会):积极开展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和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减轻或消除污染;组织对人员的转移安置和医学救援,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物资保障;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害评估,落实善后处置工作;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三)有关类别环境污染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1.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救援由江干环保分局负责组织协调。
2.渔业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应急救援由区安监局组织协调。
4.内河船舶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三、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信息监控
区指挥部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搜集信息,负责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本区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并及时向江干环保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二)预防工作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江干环保分局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2.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三)预警及措施
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环保部和省环保厅有关规定执行。
区指挥部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对可以发布蓝色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措施
当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规定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级指挥部。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3)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
(4)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咨询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还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环境风险防控准备工作;
(4)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5)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预警的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四)信息报告与通报
1.信息报告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江干环保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
江干环保分局和相关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2.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区安监、交警、运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江干环保分局。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江干环保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关环保部门,并向区指挥部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区指挥部应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中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情况通报时,由区外办、台办、侨办协调,同时向市政府相关部门上报。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Ⅳ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应对,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和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会区政府负责应对。同时区政府必须启动相应的预案,相关部门必须启动相应的部门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当超出我区处置能力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支援申请,由市政府做出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二)应急响应程序
1.先行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监视、控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区指挥部报告情况。区指挥部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2.设立现场指挥部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区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支撑队伍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环境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轻污染危害,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响应),设立区级现场指挥部;对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响应)、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
3.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应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加强应急工作,并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在先期处置基础上,继续做好现场污染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要根据污染物质的性质,分别采取必要的隔离、吸附、打捞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开展应急监测。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并及时报告监测结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指令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救援,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其他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6)加强受影响地区和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加强保障工作,启用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组织开展人员运输和物资保障等。
(8)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三) 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对于较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四)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1.部门工作组应对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江干环保分局应立即联系相关部门成立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2.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对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研究决定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6)视情向邻近区级行政区域通报相关情况;
(7)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8)初判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涉及敏感区域时,立即向上级指挥部汇报,并按指令开展相关工作。
(五)响应终止
1.终止条件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终止应急响应。
2.终止程序
经现场确认符合终止条件的,区指挥部下达响应终止命令。应急状态终止后,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开展后期工作。
五、后期工作
(一)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江干环保分局应当在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区指挥部报告,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提供依据。
(二)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江干环保分局牵头,可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邀请检察机关参加调查工作。
(三)善后处置
区指挥部要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四)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江干环保分局应当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市环保局报告。
六、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区财政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给予有力支持,促进环境应急工作的开展。区环境应急相关部门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职责,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物资保障
区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各类常规和特殊污染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以保证快速到达现场,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
(三)通信保障
区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四)人力资源保障
区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建立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组建一支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辖区内大中型环境风险单位消防、防化、环保等应急小组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国家、省、市、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五)技术保障
区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应建立互联互通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决策科学性。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
1.宣传
区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2.培训
区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和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强化公共场所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环境应急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
3.演练
区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要按照环境应急工作总体安排和相关预案要求,根据其职责积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七、附则
本预案由江干区人民政府颁布施行,江干环保分局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江干环保分局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