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力度,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76号)精神,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建设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对江干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做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简称区住建局)委托,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下简称区质安站)暂行办理起重设备产权备案及注销登记。企业注册地在我区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前,或在需要注销设备产权时,照以下原则至区质安站办理相应手续。

未经产权登记的设备不得在我区投入使用。企业注册地不在我区的设备产权单位应按照住建部和省住建厅的有关要求,在企业注册当地完成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 

(二)设备产权登记须由产权单位办理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当向区质安站提交以下资料:

1.产权单位授权办理产权登记授权书(附件1

2.《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一式两份(附件2

3.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5.产品合格证;

6.2014年1月1日前出厂的设备需提交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7.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8.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产权备案登记通过后,产权单位遗失牌证或产权备案表需要补发的,应由产权单位向备案机关提出补发牌证书面申请,并须提交以下资料:

1.产权单位授权办理产权登记《授权书》(附件1

2.《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一式两份(附件2

3.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由产权单位出具的补发牌证申请书及情况说明

5.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备案机关审核通过后,应予以补发牌证及产权备案登记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不予受理产权备案登记:

1.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建筑起重机械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超过一定规定年限,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进行安全评估并评估通过的设备,在其评估报告有效期之内,应受理产权登记。(见表1)

表1

类别

塔式

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

(不含物料提升机)

物料

提升机

高处作

业吊篮

门式

起重机

流动式

起重机

代号

T

S

W

Q

M

D

产权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登记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对于按规定不予登记受理的,在产权单位办理登记时当场退回全部其递交的资料并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备案登记完成后,由区住建局委托区质安站负责发放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凭证,登记凭证的制作工作由区质安站统一负责;由区质安监站负责将产权备案电子信息录入网上数据库;并由区质安监站负责备案资料建档,建档须留存《江干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审核表》(附件四)

产权登记备案资料档案,由区质安站向区住建局定期上缴并由区住建局统一存放;设备产权登记档案查询等事宜的工作细则,由区住建局另行制定

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发布的《关于对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进行初始登记的通知》(杭建监总200714号)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于我区

附件:1.《授权书》

2.《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3.《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注销表表》

4.江干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审核表


杭州市江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7月16

附件1


         

授 权 书


杭州市江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杭州市江干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我单位兹授权并派遣我单位职工             (身份证号:                      ),至你单位办理关于由(厂商名称):                                 生产的型号为: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其它按规定须登记的设备(设备名称:           ) 的产权备案、注销补遗 登记事项。



单位代表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设备产权单位


单 位 地 址


企业法人代表


电话


技术负责人


起重机械

名称及型号


制造单位


出厂日期


企业设备自编号


联系人


电话


设备购置时间


设备注销申报时间


设备注销


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设备备案编号



                              设备备案机关(盖章)   

备    注













说明:(一)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备案管理部门,另一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单位自留。

(二)交表时应提交资料: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2、原始产权备案表原件(包括正副铭牌、软牌);3、设备拆卸告知表;4、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附件4   

江干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审核表

产权单位:                   

备案设备品种及型号:

制造厂商及合格证


 杭州市江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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