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省、市有关政策,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结合实际,现就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扶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列入上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录的各级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各级代表性传承人。
二、扶持政策
(一)加大对非遗保护企业的扶持
1.场地租金扶持。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企业租赁区属国有房产作为经营场地的,租金按照其非遗级别,分别给予相应面积的租金优惠(见附件1)。超出优惠部分的房产租金由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和出租单位协商解决。
租赁上城辖区内非国有房产开展非遗经营与保护的单位,资金补贴的比例可参照租赁国有房产租金优惠政策执行,计算资金补贴的租金基数不得高于市场评估价。
2.享受文创企业配套扶持。鼓励非遗项目实施产业化保护。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财税政策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意见》(杭政办函〔2008〕122号)文件精神,对纳入文化创意产业的非遗项目,加强重点扶持,并享受文化创意产业的配套政策。
(二)加大非遗传承人的扶持
1.鼓励非遗传承人传承、展示。鼓励非遗传承人成立非遗传习所、展示馆,其所用办公用房、传习场地、展示场地等按照传承人所处级别,享受相应的扶持与优惠政策(见附件2)。
2.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鼓励非遗传承人和民间艺术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4〕27号)等文件精神兴办文化企业,并享受相应的国家扶持政策。
(三)加大对非遗的宣传与交流活动的扶持
1.建设非遗特色校园。有条件的中小学校要建立非遗课堂和非遗传习所,聘请我区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担任传承教学任务。大力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经认定的非遗特色校园,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扶持经费,并按照每年的评估结果,予以相应补贴。
2.宣传推广非遗代表性项目。区风景旅游部门要着力打造一批非遗旅游景点和非遗旅游路线,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旅游推介会、游博会的时机,宣传推广非遗保护项目,并按相关政策落实扶持与优惠。
3.积极开展非遗宣传与交流。由区文化部门组织代表性传承人参加各级非遗展示和交流活动的,按其活动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4.给予授课、展演资金补贴。代表性传承人参加由区文化部门组织的非遗展演、展示和传承授课活动的,可给予传承人参演(展)或授课补贴,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三、实施管理
1.非遗保护单位和非遗传承人租赁区属国有房产,由传承人或责任保护单位提出申请,经区文化部门资格审查、房产单位(招商单位)审核认定,报区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享受扶持政策。租赁其他类型房产的,参照租赁区属国有房产政策执行。
2.建立非遗保护扶持与优惠项目评估体系(评估方案另行制定)。由区文化部门联合出租或招商单位、区财政部门组成评估小组,对非遗保护单位和传承人进行一年一次的综合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单位和传承人,责令整改。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优惠与扶持。
3.区属国有房产租金优惠额度纳入房产出租单位年度经济指标。
4.对特别重大、急需引进的其他地区的非遗保护项目,经区长办公会议认定、批准后,可参照本意见予以扶持。
5.文化类“老字号”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由区商务部门、文创办联合出租(招商)单位、区财政部门评估实施。实施办法由区商务部门另行制定。
四、附则
1.《上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暂行办法》(上政办函〔2013〕124号)、《上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认定奖励(扶持)暂行办法》(上政办函〔2013〕92号)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2.由区文广新局牵头制定本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3.本政策由区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4.本政策自2016年3月25日起开始实施,期限3年。
附件:1.上城区非遗保护项目租用场地扶持标准
2.上城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租用场地扶持标准
(此件可公开发布)
附件1: 上城区非遗保护项目租用场地扶持标准
项目层级 | 最大优惠 面积 (平方米) | 优惠比例 (占市场评估价比例) | 年度最大 优惠 (万元) | 年度租金 最大递增比例 |
世界级 | 500 | 50% | 50 | 3% |
国家级 | 400 | 40% | 35 | 3% |
省 级 | 300 | 30% | 20 | 3% |
市 级 | 250 | 25% | 15 | 3% |
区 级 | 200 | 20% | 10 | 3% |
附件2 上城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租用场地扶持标准
传承人层级 | 最大优惠 面积 (平方米) | 优惠比例 (占市场评估价比例) | 年度最大 优惠 (万元) | 年度租金 最大递增比例 |
国家级 | 400 | 40% | 35 | 3% |
省 级 | 300 | 30% | 20 | 3% |
市 级 | 250 | 25% | 15 | 3% |
区 级 | 200 | 20% | 10 | 3% |
备 注 | 1.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已享受优惠的,传承人不再享受本表扶持内容。 2.同一项目的各级传承人享受扶持合计不超过上述总面积和总额度。 |
附件:上政函[201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扶持工作的若干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