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彭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接受举报投诉的电子邮箱公开答复),并重新作出答复予以公开。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第二条和《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规则》(国工商消字[2011]217号)第二条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举报投诉。2014年10月22日,申请人在家使用电脑登录上城区人民政府网站,申请公开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中心接受举报、投诉、申诉的电子邮箱。2014年11月6日,申请人收到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EMS信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时,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办理。故请求撤销信息公开答复并重新作出答复予以公开。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3)上城区政府信息公开流程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彭某通过上城区人民政府网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该申请后,经查被申请人并没有接受举报、投诉、申诉的电子邮箱,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于2014年11月5日通过EMS信件书面告知“消费者可登录杭州红盾网网上信访平台,谢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为了便于申请人通过互联网行使举报、投诉、申诉,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可通过杭州红盾网行使相关权利。鉴于告知申请人的形式较为简单,被申请人又于2015年1月21日补充告知申请人上述内容。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复议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程序合法,并依法积极履行了行政职权,故请求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信息公开申请表;(2)EMS快递回单;(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2日通过上城区人民政府网站申请公开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中心接受举报、投诉、申诉的电子邮箱,被申请人接该申请后,于2014年11月5日通过EMS信件书面告知申请人可登录杭州红盾网网上信访平台进行举报、投诉、申诉,并于2015年1月21日再次向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4年11月5日已通过EMS信件形式告知了申请人消费者可登录杭州红盾网上信访平台。被申请人在日常工作中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时应当表述明确完整,不可过于简单草率。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