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男

被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秦文,该分局局长


申请人王某请求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公安分局依法履职,承担失职渎职不履职违法迫害责任,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5年3月5日在某花园某苑X幢X单元X室,采取守门堵门形式取证某中学校长周某进行有偿家教的违反师德行为,被周某叫来的4楼一住户辱骂殴打。申请人当即拨打110,上城区公安分局望江派出所出警并做笔录开验伤报告。后申请人多次督促办案,负责民警态度极差。直到2015年5月6日才收到一份不能按期结案说明书,申请人认为该行为是违法的,上城区公安分局未能依法立案破案,请求依法追究不履职责任。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明复印件;(2)不能按期结案说明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局望江派出所于2015年3月5日18时10分许,接杭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某园X幢X单元楼道里有打架斗殴警情。望江派出所予以受案即派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民警到现场后,报警人王某指控某园X幢X单元一名男性对其辱骂并推打。因现场该人已离开,民警将报警人王某带回所,网上填写《受案登记表》,同时询问王某了解案件经过,填写《体表原始伤情登记表》并由王某签名确认,开具《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交由王某前往浙江省人民医院进行伤情检查。之后开展了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确认与王某发生冲突的是住户程某,3月19日上午,在望江派出所内,就案件过程询问了程某并制作了笔录。此外,还多次到案发现场周边走访,寻找目击案发过程的证人,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但未获得有价值的证据。 


由于本案在三十日内未能办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15年4月3日,经我局审批,延长本案办案期限三十日。经延长办案期限后,本案仍未能办结,故2015年5月6日,望江派出所出具《不能按期结案说明书》,以挂号信的方式送达王某、程某。望江派出所将对本案继续调查,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110接警单;(2)发生情况报告表;(3)王某的询问笔录;(4)程某的询问笔录;(5)身份资料;(6)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7)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8)王某提供的现场录音录像;(9)受案登记表;(10)治安案件延期呈批表;(11)不能按期结案说明书。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3月5日18时10分许,被申请人接杭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某园X幢X单元楼道里有打架斗殴警情。望江派出所予以受案并派民警赶赴现场处置。民警到现场后,申请人指控某园X幢X单元一名男性对其辱骂并推打。因现场该人已离开,民警将申请人带回所,网上填写《受案登记表》,同时询问申请人了解案件经过,填写《体表原始伤情登记表》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开具《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交由其前往浙江省人民医院进行伤情检查。之后开展了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确认与申请人发生冲突的是住户程某,3月19日上午,在望江派出所内,就案件过程询问了程某并制作了笔录。


该案件并未在三十日内办结,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三十天后仍未办结,向申请人送达《不能按期结案说明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第(2)项证据及被申请人提供的第(1)-(11)项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望江派出所在三十日内未办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仍未办结,同时不存在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做出处理决定。故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属于程序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