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88号

申请人戴某认为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对其2016年1月7日的报案未依法履行接处警及立案调查处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对申请人报案事项进行处理,故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6年1月14日依法受理,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因案情复杂,2016年3月10日本机关决定将行政复议延期至2016年4月9日前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某房屋系合法所有,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7日被大批不明身份的人员进行强拆,申请人多次报警,要求被申请人出警保护,制止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被申请人未作出实质性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11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应尽的职责,构成不作为,遂向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报案未依法履行接处警及立案调查处理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职对报案事项进行处理。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的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房屋相关手续复印件;3、2016年1月7日的报警电话记录复印件;4.房屋强拆前后的照片。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6年1月7日9时42分,其所属望江派出所接杭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派单后,于10时02分到达现场。处警民警现场核实双方身份,确认系杭州市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申请人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故在告知申请人后离开。当日下午,望江派出所民警又对区执法局现场负责人朱某制作了询问笔录。因此,被申请人在接到报警后,已及时出警,依法处置,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主张未及时出警及未对报警作出实质性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认为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其所要求对报案进行立案调查不属于复议范围。

被申请人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1、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2016.1.7);2、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3、110现场情况登记表;4、上城法罚字【2015】第201504280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5、(2015)浙杭行终字第529号《行政判决书》;6、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照片;7、朱某询问笔录;8、朱某身份信息。

经审理(并经核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系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房屋实际所有人应某之子。2016年1月7日上午9时41分33秒,申请人通过X手机号码拨打110报警,称杭州市上城区某加油站对面,有人没亮明身份把其家里东西抢走。当日9时42分被申请人所属望江派出所接到杭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派单后立即出警,于10时02分到达现场。被申请人民警现场核实了各方身份,并要求杭州市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现场负责人朱某提供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法律手续。处警民警经核实,查明系杭州市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申请人的违法建筑实施拆违行为,故在告知申请人后离开。处警民警于当日下午向杭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反馈了上述处警情况,制作了《处警记录》,并对朱安泉就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事实等制作了《询问笔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进行支持: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1、3;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1、2、3、4、5、6、7、8。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上午9点41分向110报警,被申请人所属望江派出所在接到杭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派单后,于同日10时02分到达现场,应认定为被申请人已按《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履行了及时出警职责。被申请人通过现场询问核实,查明申请人所报警情系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政行为,并不属于《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四条所规定的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范围,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处理范围,故在告知申请人后离开。处警人员处警后,于同日下午将处警情况向110接警中心进行了反馈,并制作了《处警记录》,应当认定被申请人已经按照《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该次接警进行了处置,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因此,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接处警职责及立案调查处理职责行为违法,并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

二零一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