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快推进我区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127号)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着力“兜底线”、“补短板”、“促公平”、“活市场”、“建机制”,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残疾人,到2020年,全区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广大残疾人生活更加美好殷实,实现更高质量的全面小康。
二、着力“兜底线”,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
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重度成年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成年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重度残疾人,符合低保条件的,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纳入低保的残疾人,按低保标准的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经认定的低保家庭,其残疾人初次就业或失业登记后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三级(含)以下、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尚未就业的成年残疾人,可按规定单独提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按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金。
对低保、残保、低保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不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做好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对于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残疾人,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医疗救助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个人自付部分,实行全额保障。
(二)完善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保障
落实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的规定,落实调整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限制条件的规定,落实脑瘫、智障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有关医疗保障工作;将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个人承担部分的签约服务费由区财政给予全额的补助。
(三)健全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
整合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相关政策,建立完善残疾人生活、护理、康复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制度,并实行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或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重度残疾人可适当上浮。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区民政、区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可再适当上浮。补贴标准根据护理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3.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地最低缴费档次给予部分或全额补贴;分为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的残疾人、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残疾人、其他家庭的残疾人三类,按同期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最低缴费标准分别予以100%、80%、60%的补助。
重度残疾人以及低保、残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上城区常住户籍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纳的居民医保费按60%的比例给予补助。上城区常住户籍的重度残疾人以及低保、残保、困难家庭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其他参加职工医保的三、四级残疾人,其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不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按60%的比例给予补助。
推动建立残疾人补充保险制度,巩固和深化我区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全覆盖成果,确保残疾人合理的理赔和诉求得到应有的落实。推进托养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4.残疾人康复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而产生的额外康复支出。加大康复救助力度,调整项目设置,扩大受益覆盖面。为各类残疾人适配助视器、助听器、假肢、矫形器、轮椅等辅助器具;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0—6周岁(不具备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可放宽至8周岁)听力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等残疾儿童(含多重残疾)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4万元的基本康复训练补贴,享受时限为三年。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并给予每人1.2万元的人工耳蜗手术补贴;对肢体残疾儿童给予每人1.2万元的肢体矫治手术补贴、6000元术后基本康复训练补贴,以及术后矫形器装配补贴。对贫困家庭的7—18周岁听力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等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含多重残疾),经专家鉴定有康复指征的,给予一个康复周期的康复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贴2.4万元,康复期间,其养育费参照机构孤儿最低生活养育标准予以补助,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贴等其他与儿童相关的福利。对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等辅助器具,给予手术基本材料费50%的补助。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以上四类残疾人福利补贴。对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上四类补贴不计入城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四)优先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
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住房长效救助机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三、着力“补短板”,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利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
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未达到安置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依法足额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杭州市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置比例的,应当优先招录(聘)残疾人。到2018年,区政府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1-2名残疾人就业;区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有1-2名的残疾人干部或职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定或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每年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公办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
(二)巩固加强集中就业
全面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对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1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并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对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除根据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外,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助,并对场地(所)租赁、技能培训、康复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综合责任保险和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支出给予补助。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缴费补贴。在辅助性就业机构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其从业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参照政策性帮扶岗位给予综合补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与残疾人庇护产品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产品和服务的,应当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2017年前,至少落实一家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的生产单位和一种政府优先采购的庇护产品。对盲人按摩机构等其他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按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一定的社保缴费补助。
(三)大力发展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创业
全面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对其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所需的场地(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等予以补助。对从事来料加工居家就业的残疾人及提供来料加工服务的经纪人给予补助。支持发展残疾人家庭手工业,开辟残疾人居家就业和网上就业渠道。鼓励电商企业招用残疾人,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推动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增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区,对依托大众创业孵化平台或利用现有残疾人服务设施创办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基地),可给予场地(所)租赁、无障碍设施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助。政府开发或委托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政策性帮扶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成员就业。
(四)创新拓展残疾人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窗口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和针对性就业援助。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全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实施资源共享。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建立培训成效与补助资金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推动和健全残疾人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对残疾人自主参加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费用补助。
四、着力“促公平”,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强化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
加强和优化康复资源整合与配置,建立各级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间的合作机制,实现机构间转诊转介有效对接。加强社区康复服务,加强专业康复人才的培养培训,强化康复训练中心功能,建立中高级专业人才引进激励机制,落实从事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入职奖补政策。加大社区康复在基层医疗卫生工作中的考核力度。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0-6周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引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落实监护责任。
(二)提升特殊教育发展水平
完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布局,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学前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训练和生活费给予补贴。加快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班)建设。规范送教服务,完善随班就读和特殊学校卫星班,推行全纳教育,探索个性化与医教结合的教学模式,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和教学质量。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到2020年,基本普及残疾少年儿童十五年教育。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水平,建立完善残疾学生基础教育、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补助政策。鼓励特殊教育教师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先评优时给予适当政策倾斜。全面落实特殊教育津贴制度,绩效工资分配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
(三)完善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
完善残疾人服务设施,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等纳入区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的管理,已投入使用的残疾人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合理规划残疾人服务设施布局,到2020年,区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应具备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康复指导、儿童康复机构、文体活动、专门协会办公、残疾人文化创意作品展示、辅具供应、法律服务、信访工作等功能模块;6个街道阳光庇护中心均达到省(市)级标准;社区残协应做到有场地、有牌子、有制度、有活动;制定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服务与评估标准,实现区街道两级残疾人服务设施优势互补,充分满足残疾人多层次的服务需求。整合街道、社区养老助残资源,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照料、居家安养服务。对民营机构开展的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教育、文化体育等服务,参照养老服务业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四)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贯彻落实《无障碍建设条例》,继续实施“无障碍设施进家庭”建设项目。加快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在公共停车区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出入口的坡道平整覆盖率。公共服务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吸收残联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参加。逐步推进政府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和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进一步推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辅具适配工作。
(五)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
区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文化惠民工程,要为残疾人参与提供便利。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并配备适合残疾人的文体活动器材。残疾人集中就业、康复托养、庇护照料等场所,配备适合残疾人康复健身的文体设施和用品,并定期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对残疾人文体人才的就学、就业、创业给予优先安排和政策扶持,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文体人才给予奖励。大力开展残疾人业余文体团队建设,做精做强残疾人文体团队,残疾人文体活动参与率达到65%以上。
五、着力“活市场”,实现助残资源配置合理化
(一)着力推动政府购买服务
要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无障碍改造、文化体育、法律维权等服务为重点,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推动服务方式的创新,丰富助残服务的内容,规范服务标准,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残疾人服务供给的带动和引领作用。
(二)引导规范残疾人慈善事业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鼓励支持服务残疾人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采取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所)、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大力培育残疾人慈善项目品牌,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鼓励企业为“仁爱家园”等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稳定安全的庇护产品。
(三)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活动
突出需求导向和精准服务,健全志愿助残的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要积极搭建志愿助残服务平台,广泛开展助残志愿者“阳光行动”,深化“七彩助残”计划,做强助残社会组织,满足残疾人的热点需求。到2020年,全区助残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500人以上。
(四)加强残疾人事业宣传
大力培养和宣传残疾人自立、自强、创新、创业先进典型,宣传党和政府助残政策,宣传社会各界人士助残的善行义举,积极引导残疾人感恩回报社会。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残疾人重大节日期间,广泛开展特色主题宣传活动,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六、着力“建机制”,全面落实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机制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机制,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认真落实市与区县(市)二级政府每年签订残疾人工作重点任务责任书。进一步完善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对其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
(二)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建立完善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区财政要建立完善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所需的经费。确保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部分的10%以上用于为残疾人服务的福利设施、设备。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及时、足额征缴到位。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保障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残疾人保障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健全社区残协组织,选准配强社区残协专职委员,落实各项工作保障和工资待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工资待遇参照社区工作者工资标准执行,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助,兼职的给予适当补助;加强考核培训工作,充分发挥社区残疾人工作者在联系、服务残疾人中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
将残疾人权益维护纳入区“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加强对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政府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重要政策和实施重大建设时,涉及残疾人权益的,要征询残联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残疾人的司法保护,严肃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畅通残疾人服务热线与网上信访咨询投诉平台,保障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区政府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
附件:上政办函[2016]67号(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ASCD01-2016-000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