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杭州市上城区学校的安全管理组织、安全管理内容、安全管理日常工作要求、应急预案与突发事件的处理、考核与奖惩。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所属学校的安全管理。辖区内其他学校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   安全标志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学校

是指托儿所、幼儿园、 小学、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

3.2  学校安全

是指学校及周边环境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的安全,包括校园内的教学、教育设施、道路交通、食品卫生、危险品、消防、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疾病预防、避灾避险等方面的安全。

4  安全管理组织

4.1   学校应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法定代表人(校长)负责制,法定代表人(校长)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4.2  学校的中层干部、各年级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和职工等,根据其分工和服务对象,分别制订其安全管理职责,承担学校安全管理的相应责任。

4.3  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4.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安监、司法、建设、交通、消防、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的规定执行。

5  安全管理内容

5.1  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有序进行。

5.2  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5.3  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5.4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5.5  建立和实施校园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并按附录A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职责,安全工作纳入评估与考核的范围,制定安全目标管理细则,建立安全目标奖惩机制和责任追究制。

6  安全管理日常工作要求

6.1  安全教育与培训

6.1.1校长、分管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培训内容为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学校安全管理、常见事故的预防及突发事件的处置。培训形式为自学、远程教育和集中培训。

6.1.2定期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知识,熟知各种法律法规和要求,掌握安全救护知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6.1.3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学生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6.1.3.1  在开学初、节假日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组织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的集中教育。

6.1.3.2  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安全防护教育,对学生进行防盗、防高处坠落、乘电梯、防暴力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6.1.3.3  对学生开展防灾、自护、救护、逃生等方面的安全主题教育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紧急疏散演练。

6.1.3.4  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并聘请交警部门的专业人员担任辅导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法规和行为规范。

6.1.3.5  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机构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6.1.3.6  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嬉水、游泳等的安全卫生教育。

6.1.3.7  对学生开展食品安全、饮食卫生、疾病预防等教育,增强学生对食物中毒、疾病的预防意识。

6.1.3.8  聘请公安、司法等部门的专业人员担任法制副校长,对青少年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禁毒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网络犯罪的预防教育等。

6.1.3.9  及时向学生家长宣传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督促家长切实履行对学生的安全监管责任。

6.2  学校安全管理措施

6.2.1建立门卫制度,有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和验证措施,禁止无关人员和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的保安人员担任。

6.2.2在校内高地、建筑施工场地、水池、楼梯、通道、拐弯处等易发生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置符合GB2894规定的警示标志或者采取相应防护设施,校园内要有安全提示语和安全宣传警示牌。

6.2.3建立值日、值周制度、节假日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制度。

6.2.4加强活动课、体育课等课前安全教育要求,并加强对过程的安全监管。要设置课间活动安全管理岗,加强课间活动的安全管理。

6.2.5要建立教室(包括图书室、实验室、美术室、体育器材室、电脑室、演播室、配电房等)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并由专人负责。

6.2.6学校组织的师生外出活动应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才能外出。校园集体活动要有安全措施,有安全教育的内容与记录。

6.2.7建立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卫生操作标准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饮用水的卫生监管制度,切实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6.2.8建立校内卫生保健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师生常见病、多发病的初步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学校新生入学应提交体检证明,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还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学生体检。

6.2.9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要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6.2.10建立对学校校舍、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自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6.2.11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时,应当建立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6.2.12寄宿制学校应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

6.2.13有特种设备的学校,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由专业人员按要求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及时进行设备的维修与更新。

6.2.14建立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管理的有关事宜。

6.2.15学校应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在校期间的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报告给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告知其监护人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心理、身体的干预与治疗。

6.2.16建立安全工作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校园及周边环境日常的安全工作、安全教育、安全隐患排查、安全信息报送、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处理等情况。

6.2.17学校每月安全工作应按附录表B.1  上城区学校1月—12月安全工作行事历执行。学校日常安

全工作常规检查应按附录C﹑附录D执行。

7  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7.1  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主要内容见附录E ,开展逃生自救、紧急疏散、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7.2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按以下规定进行:

a) 迅速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了解和掌握学生突发事件的情况,控制局面,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阻止事态发展,并研究突发事件处理的具体策略;

b)  组织和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突发事件,并在2小时内及时将重大恶性突发事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汇报;

c)  密切配合医疗、防疫、公安、保险等部门对事件的处理;

d)  负责事件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e)  总结事件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8  考核与奖惩

8.1  学校应建立和实施安全工作的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8.2  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安全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按附录F进行考核评议。考评工作以总结、自评和检查三种方式进行。

8.3  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显著的学校和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力、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更多内容详见附件:《学校安全管理规范》.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