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事项
(1)废水废气排放污染物排放许可;
(2)恶臭、噪声、振动、放射性、废渣等污染物排放许可。
(二)许可条件
(1)新建(包括改建、扩建)项目的单位,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取得允许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或允许最高排放限量值后,在项目竣工一个月内,申请排污许可。
(2)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排污状况(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及处理或处置设施运行发生较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申请排污许可变更。
(三)申领材料
(1)《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表》;(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3)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5)已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6)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交治理方案,已经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提交环境保护部门的限期治理验收材料。
(四)办理程序和期限
排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按管理权限环保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经实地监测与调查,核定排污单位的允许污染物排放总量或允许最高排放限值、排放去向,并核发《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咨询电话
86038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