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范围
一切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均应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二)申报流程
排污单位提供申报材料→环保审查(20个工作日内)
(三)申报材料
(1)填报排污申报表格(两份);
(2)水、煤、油、气的发票复印件或者财务明细表;
(3)监测报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6)排水许可证复印件;
(7)危险固废转移联单复印件;
(8)当年新增排放口情况说明;
(9)新申报单位需提供环保部门的验收报告
(四)咨询电话
86038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