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干区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6 月1 日
江干区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2015年5月21日经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 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 号)、《浙江省卫生和计生委等6 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4〕28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杭政办函〔2013〕201 号)和《杭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杭人口计生委〔2014〕15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生活困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扶助对象
本实施办法的扶助对象主要指具有江干区户籍,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以下简称失独家庭)。
二、具体措施
(一)对失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根据《杭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实施细则》(杭人口计生委〔2014〕15 号)文件精神,独生子女家庭失去子女的,由杭州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 元;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对于独生子女死亡前未生育过且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的家庭,江干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给予一次性补助2 万元,所需经费由区、街道各承担50%。
(二)鼓励失独家庭依法再生育对有生育能力的失独家庭及时做好生育政策宣传,主动提供再生育审批全程代办服务,鼓励和支持失独家庭再生育。经医疗机构(二级甲等医院及以上)诊断自然受孕有困难,需通过辅助生育手术依法再生育的失独家庭,除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之外的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 万元的生育补助,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保障。
(三)鼓励失独家庭依法收养对具备收养人法定条件、有收养意愿并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收养子女申请的失独家庭,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 元,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保障。区民政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收养登记,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四)提高失独家庭扶助标准将年满 49 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父母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以下简称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0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 元,年满60 周岁的提高到每人每月700 元,所需经费省财政按二类六档转移支付办法予以补助,其余由区财政保障。
(五)强化失独家庭养老政策
1.提供生活护理补助。对60周岁至69 周岁的失独家庭父母,每人每月发放500 元的生活护理补助金;年满70 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父母,每人每月发放1000 元的生活护理补助金。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保障。
2.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对有一方年满60 周岁、具有江干区户籍且常住本区的失独家庭父母,参照《杭州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办法》(杭民发〔2013〕97 号)执行。
3.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将年满60 周岁的失独家庭父母纳入民政部门帮扶体系,对要求入住养老机构的,区民政部门须统筹调配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应优先接收。
(六)开展关爱失独家庭活动
1.提供保险补助。对失独家庭父母,依据市计生协会《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保险工作的通知》(杭计生协〔2014〕15号),每人每年购买家庭意外保险(保险费为每人80 元),所需经费由区财政保障。保险项目涵盖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住院补贴金,具体出险及理赔流程参照计生保险程序操作。
2.加大结对帮扶服务力度。积极发挥志愿者、社区医生、专家团队和社会组织的作用,为失独家庭提供心理慰藉、生活照料、日常帮扶等服务。
三、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本实施办法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二)资金发放
1.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扶助金或补助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区卫生计生局负责核定,经扶助对象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收后发放。
2.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助不计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已享有的其他社会福利待遇。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自依法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次年起,不再享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待遇。
(三)资金监管
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四)相关责任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待遇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相关资金。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虚报、隐瞒、伪造骗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附则
1.独生子女父母的身份依据《关于
2.年满49 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其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的,自该子女获得三级及以上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当月起,该家庭父母按照失独家庭扶助标准享受特别扶助金,发放标准及资金的来源、发放、监管和相关责任均按本文件对失独家庭的相关规定执行。
3.本实施办法从2015 年7 月2 日生效,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2014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7 月2 日期间的扶助,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