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政办函〔2014〕75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上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1日

   上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与培育,引导和推进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持续健康发展,营造科技创新型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18号)、《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3〕129号)和《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区的若干扶持政策》(上政办函〔2013〕4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孵化器的认定和功能

  (一)孵化器是指以企业孵化场地和配套设施为依托,为科技创业人员和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二)孵化器应具备以下功能:

  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促进企业孵化培育和科技成果转化。

  2.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研发活动所需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及其他共享设施。

  3.搭建服务平台,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等预孵化和孵化服务,开展法律、管理、劳动人事等咨询和代理服务,开展孵化器创业导师行动及其他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服务。

  4.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积极设立用于在孵企业投资的创投资金,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解决企业投融资问题。

  5.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积极推进在孵企业各项扶持发展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的认定条件

  (一)区级孵化器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申请认定区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正确,服务功能健全,运营主体明确。

  2.注册地点和税务关系在上城区区域内,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独立核算,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

  3.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65%以上。 

  4.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在孵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投融资、技术开发合作等服务。

  5.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科技创业人员创业预孵化和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服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6.在孵化场地内注册办公并经区科技局备案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

  7.孵化培育的科技企业所从事的项目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地方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上城区,并经区科技局备案,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要求。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

  3.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无形资产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企业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5.在孵企业如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已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省软件企业或被兼并、收购、上市的,应确定为孵化毕业企业。孵化毕业企业和培育期满未能毕业的企业不再享受在孵企业相关扶持政策,不再纳入在孵企业统计。

  三、孵化器和在孵企业的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

  凡要求认定“杭州市上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经济实体,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经过考察并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论证后,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经费资助。

  申请认定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1.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2.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3.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方案和发展情况;

  4.证明材料:包括孵化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场地面积证明,管理人员学历及专业培训证明;在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孵化协议,知识产权证明;孵化器管理制度,孵化服务情况及其它相关证明资料。

  申请入孵的孵化企业,由各孵化器组织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区科技局备案。

  四、孵化器的管理

  (一)区科技局是区级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构和推荐上报市级以上孵化器的指导服务部门,负责对全区孵化器统一进行规划管理和指导。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底前,各孵化器按照杭州市科技孵化器考核办法组织考核并将材料报区科技局。

  (三)孵化器考核要求:

  1.孵化器通过提供各种有效服务,不断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的高新技术研发、经营、管理人才。在孵企业孵化期满后的毕业数占同年批次在孵企业总数的10%以上。

  2.对直接用于科技创业人员创业预孵化和在孵企业的面积不足总面积2/3的,或在孵企业不足10家的孵化器,给予一年整改期;到期仍未能达到要求,取消孵化器资格。

  3.通过优质有偿服务,探索建立风险投资机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及格的,取消其“杭州市上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五、扶持措施

  通过区级年度考核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相关扶持:

  (一)利用社会资源新办的孵化器,根据其场地规模和孵化条件,经认定后给予20-10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资助分三年拨付,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

  (二)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三)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企业所在孵化器10万元补贴;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企业所在孵化器5万元补贴。

  (四)为鼓励各科技孵化器加大招商力度,促进孵化器建设,对引进的在孵企业实行三年房租补贴政策,第一年按1.0元/平方米*天、第二年0.5元/平方米*天、第三年0.5元/平方米*天给予租金补贴(在孵企业以100平方米为限,不足10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具体由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年度提供考核合格企业名单,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实行事后资助。

  (五)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实行园外孵化办法,经认定的园外孵化企业通过年度考核,享受与其它区级科技孵化器内孵化企业同等房租补贴待遇。

  (六)为深入实施“雏鹰计划”、“青蓝计划”、“蒲公英计划”,吸引更多大学生、留学生、专家学者等在上城区创办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一批具有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在上城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孵化的企业给予三年减免房租政策:第一年免房租,通过年度孵化考核后,第二年减半收取,第三年按70%收取。

  六、附则

  (一)同一项目在低等次已作资助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资助差额部分。

  (二)区级财政资金不重复资助同类针对各科技孵化器和孵化企业的项目。

  (三)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上城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上政办函〔2006〕53号)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上政办函[2014]75号(印发上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ASCD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