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对象
建设项目经审批后已经投入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建成后试运行(营业)三个月内需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二)申报流程
当事人预约登记(窗口或电话联系);
环保部门现场踏勘( 具体经办人接到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
当事人准备相关验收材料并上交(含监测报告);
环保部门验收资料核查;
出具验收意见(材料齐备,10个工作日内);
(三)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表表格(两份);
验收申请报告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监测报告(有资质单位出具);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市政排水许可证或纳管证明复印件;
产生危废企业的危险固废转移联单复印件;
环评报告;
污染治理设施的涉设计方案和相关管理台账。
(四)申报结果
如申请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将通过该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如不具备验收条件,环保部门将督促整改直至达到相关环保标准后予以验收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