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对象


建设项目经审批后已经投入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建成后试运行(营业)三个月内需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二)申报流程


  1. 当事人预约登记(窗口或电话联系);

  2. 环保部门现场踏勘( 具体经办人接到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

  3. 当事人准备相关验收材料并上交(含监测报告);

  4. 环保部门验收资料核查;

  5.  出具验收意见(材料齐备,10个工作日内);

 


(三)申报材料


  1.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表表格(两份);

  2. 验收申请报告

  3.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监测报告(有资质单位出具);

  4.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市政排水许可证或纳管证明复印件;

  6. 产生危废企业的危险固废转移联单复印件;

  7. 环评报告;

  8. 污染治理设施的涉设计方案和相关管理台账。

 


(四)申报结果


如申请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将通过该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如不具备验收条件,环保部门将督促整改直至达到相关环保标准后予以验收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