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上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7日

    上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 号)、《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杭建村改发〔2010〕54号)《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杭发改投资〔2011〕25号),参照《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项目代建管理费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交付给建设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由区属单位(含区属各建设开发指挥部)实施的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建制管理,并由建设主体上报,以区政府常务会议形式确定。

  第四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模式。全过程代建模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分阶段代建模式是以初步设计批复为分界点,将代建项目分为前期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提倡实施全过程代建。

  第五条 受区政府委托,区政府办负责项目代建的指导、协调、综合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发改、监察、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研究制定项目代建的管理政策等工作;区住建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安全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公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小区物业管理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参与规划论证工作;区发改经信局负责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转报及审批;区财政局负责项目概算的审核管理工作;区审计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区监察局负责代建项目的效能监察工作;各建设单位负责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代建单位负责代建项目的前期报批、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单位履约保证金制度。保证金额度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5%,具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履约保证金以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方式交存建设单位,至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在城建档案馆备案后退还。

  第七条 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遵守市、区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

  (二)牵头组织各自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并依法择优选定代建单位,签定代建合同;

  (三)负责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及规划选址等相关报批手续;

  (四)作为项目法人,监督项目各个阶段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落实建设资金,监督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六)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对项目设计变更有决策权;

  (七)协调工程预(决)算的编制,并报审计部门审计;

  (八)参与代建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全过程代建模式下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及相关报批工作;

  (二)负责项目前期征地、拆迁考古、退役环评和建设条件的落实、协调;

  (三)根据合同要求办理或协助办理工程实施中有关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项目的报批手续;

  (四)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对项目设计变更提出合理性建议;

  (五)按代建合同约定组织或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

  (六)负责有关项目建设合同的洽谈、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并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

  (七)审核设计文件、督促和检查设计进度,确保项目按建设单位要求以及相关部门审批意见进行设计;

  (八)做好工程进度报表的审核、签证,按月向建设单位上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设计划;

  (九)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变更的报批手续。变更联系单严格按照上政办函〔2011〕2号《杭州市上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报建设单位审核;

  (十)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分户检验、竣工验收、专项验收;负责完成竣工备案、配套确认等工作;负责工程决算的初步审核和上报;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办理项目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落实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及时处理因施工质量等引起的各类投诉;

  (十一)按照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代建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有关档案;负责前期资料和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城建档案馆等工作;负责在办理工程移交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建设主体和有关部门移交;

  (十二)代建单位实施项目代建管理过程中,应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考核、审计等监督管理。

  (十三)代建单位应负责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及年度计划,报建设单位备案。

  (十四)代建单位应负责室外综合管线等各项配套设施方案的设计、实施、协调和验收。

  (十五)应负责做好所代建项目的交付使用,与物业、业主的有关设备的移交,并做好移交记录。

  (十六)代建单位应负责做好所代建项目的各项检查。

  (十七)代建单位在工作中应回避有利益的单位。

  第三章 代建程序

  第十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均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区住建局是全额区财政或区属国有投资占全部比例的代建项目招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招投标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标,招投标活动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开交易,招标文件应依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印制的范本进行编制,并经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区发改经信局、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代建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的代建单位需从杭州市拆迁安置房(人才专用房)项目代建单位预选名录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国有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从向市发改部门备案后的代建单位中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

  第十二条 对代建的评标,一般通过综合评估法,根据项目代建单位的资金实力、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项目代建管理大纲的合理性、代建管理目标和保证措施、代建管理费报价、奖罚对等等因素,择优选择代建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代建实行合同制管理,由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合同采用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明确项目代建的范围,投资、质量、工期、安全和廉政等方面的控制目标,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履约保证方式,代建管理费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根据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项目建议书的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需交有关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批准后的概算确定相应的代建合同约定投资额,并作为代建单位控制投资和对其考核管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在建设期间,应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和施工等。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审计部门报送工程结算的有关资料,由财政、审计部门对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对代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有关的变更,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市、区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管理制度。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向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十九条 区监察局、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审计局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代建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管理费用参照杭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管理费标准,参与代建项目的投标单位在相应的管理费总额控制数以下自主报价竞争。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针对代建的项目编制年度资金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上报建设单位。代建项目资金参照《上城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财政集中收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核定的概算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由原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1)不可抗力;(2)国家重大政策调整;(3)从项目实际出发,对项目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累计额超过项目概算 10%或投资超过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4)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代建工作结束后,根据代建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由区有关部门对进行考核,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成经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经审核批准后,在决算投资比预算有节余的前提下,可将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在不降低标准、工程内容和保证工程质量条件下)所节约建设资金(该资金经过审计确认)的 10%提取作为节约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结余资金中开支,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其他结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分别交财政部门及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按合同约定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向代建单位索赔。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上城区范围内政府投资代建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附件:上政办函[2013]122号(印发《上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ASCD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