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杭州市上城区实行教职工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六日
杭州市上城区实行教职工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上城区教育局、上城区人事局二○○五年七月一日)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聘用制度,根据《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38号)精神,并结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等单位关于杭州市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59号)和杭州市教育局《关于贯彻
一、适用范围
上城区教育局所属学校、幼儿园和直属单位的现有固定制职工、新调入和新接收的进编教职工(不包括已办理内退手续人员)。
二、基本原则
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必须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一是合理设岗。聘用单位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据编制、机构和队伍结构设立岗位,在核定的编制数内聘用教职工。对于因学校撤并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目前已经超编的学校,实行一定时间的适应期。在适应期内,要采取积极措施逐步压缩超编人员。逐步规范内设机构,并控制负责人的配备人数。
二是科学定量。聘用单位要根据编制总数和实际工作总量,科学合理地确定教师的工作量。在确定教师工作量时,注意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减员增效的目的。
三是按岗定薪。推行按岗定薪的激励机制,即按照不同的岗位确定不同的工资待遇。鼓励学校内部搞活分配办法,实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技工等级的评聘分离制度,在规定比例内可以实行高职低聘和低职高聘。对于实行聘用制前教龄满20年的教师应聘职员岗位的,退休后可享受教师待遇,但应聘职员期间不计教龄。
四是竞争择优。聘用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根据公布的岗位,在教职工申报的基础上,聘用单位按照工作岗位需要和教职工考核情况,择优聘用教职工。岗位有空缺的单位聘用人员,经上城区教育局批准,可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考核的方法从本系统、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或者面向社会招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本系统、本单位应聘人员。
五是公开平等。聘用方案和程序必须公开、公正。聘用单位制定的教职工聘用制实施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报上城区教育局备案后实施。
三、组织机构
为了保证聘用工作的顺利实施,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专家组和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并报上城区教育局备案。
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工会和教师代表组成,由法定代表人担任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有关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专家组由学校骨干教师组成,对拟聘用对象的业务素质进行考核。在聘用过程中,专家组配合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保证聘用工作的客观、公正。
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由本单位党组织、工会和教师代表组成,可由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组长。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教职工聘用工作中的争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聘用程序
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⑴公布岗位。聘用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⑵应聘。教职工根据岗位条件填写双向选择意向书,向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应聘申请。⑶初审。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查。⑷拟聘。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评,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择优聘用的原则提出拟聘人员名单。⑸聘用。聘用单位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⑹签订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上城区教育局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不得聘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
五、聘用合同
从2005学年开始,所有受聘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
患有现实医疗条件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使用杭州市人事局印制的统一文本。
1、聘用期限
聘用合同期限为3-6年。本办法下发后,新调入人员签订3年的聘用合同。新接收的大学毕业生,签订1-3年的聘用合同(含见习期)。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限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确定。在首次实行聘用制时,对于被外借、脱产带薪上学和长期培训的人员,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其期限视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聘人员,本人提出签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之签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⑴在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25年的。⑵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⑶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⑷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同变更
依法订立的聘用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3、合同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⑴聘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⑵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⑶受聘人员退休、退职的。⑷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合同续签
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签聘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合同期届满按规定办理终止或续聘合同手续。
5、合同解除
⑴聘用单位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①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②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或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③聘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解除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②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③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出国(境)逾期未归的。④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⑤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但是,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①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③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④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⑤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⑥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聘用合同期限在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届满时,聘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⑵受聘人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受聘人员未能与聘用单位就解除聘用合同协商一致的,聘用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受聘人员;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对单位不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书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②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③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④依法服兵役的。
⑶聘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
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且不属于可以随意单方解除聘用合同规定的情况;或应当续订而未续订聘用合同关系,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或因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原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应当以原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受聘人员工作未满1年的,按满1年支付。受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
6、违约责任
聘用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付给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对聘用合同期限、保护聘用单位知识产权、保守聘用单位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约定,可以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职称等因素约定违约金。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除试用期人员外,聘用单位可适当收取培训费。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用20%的比例计算。
7、聘用文书
聘用、终止聘用或者解除聘用,应分别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填写《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或者《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聘用文书一式3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即确立聘用关系。聘用单位应当自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报上城区教育局备案,并报上城区人事局鉴证。
六、教职工分流
按照新的编制规定,目前区教育系统面临超编现象。考虑学校撤并等客观原因,采取分步推进的办法逐步解决富余教职工的分流问题。除了采取转岗、进修、调离等途径外,教职工分流可以采取待聘、提前退休、辞退等多种方式。区属其他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待聘、待岗教职工。
1、待聘。未被聘用的人员为待聘人员,待聘时间一般为一年。在此期间,本单位应当至少为待聘人员提供两次上岗机会。待聘人员可以联系调离本单位,也可以自谋职业。待聘人员在调离之前,应服从本单位安排的一些临时性工作,并由本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待聘期间,不再享受原岗位待遇,本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重新确定、发放不低于政府规定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待聘期满,待聘人员仍未能受聘上岗或者调离的,本单位可以办理辞退手续。
2、提前退休。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且工龄满20年的教职工,或工龄满30年的教职工,本人因身体原因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上城区教育局同意并经上城区人事局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3、辞退。不愿签订聘用合同,又不符合缓签条件的人员,本单位应当给予不少于三个月的自行流动期。自行流动期满,仍不愿签订聘用合同的,其原人事关系自行终止,由本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七、其他事项
1、加强聘后管理。聘用单位应当重视聘用人员的日常考核,建立和完善聘用合同管理、职业培训、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在群众评议和主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聘用单位应当将受聘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职务升降、工资待遇、奖惩的依据。
2、控制教师借用和外借。实行聘用制后,聘用单位不得随意借用其他单位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应事先报上城区教育局批准,并征得对方单位的书面同意。聘用单位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报上城区教育局批准,如违反规定,将核减该单位人员编制和财政拨款额度。各聘用单位要结合聘用制的实施,清理历史遗留的在编不在岗现象,抓紧办妥相关手续。
3、争议处置。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由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调解不成的,再向上城区教育局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上城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继续实行岗位聘任。在实行聘用制后,教职工每学年仍采取岗位聘任制。岗位聘任工作的有关规定,按原规定执行。同时,有关人员的管理权限、调动程序和条件仍按原规定执行。
八、附则
1、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应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
2、本办法由上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单位已与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按照新的合同文本与要求重新签订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