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上城区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城区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杭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包括财政拨付资金和企事业单位、组织、个人的捐款以及专项资金的存款利息。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也不受查封、扣押、冻结和强行划拨。

  第四条   凡使用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添置的财产,均由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的主管单位所有和使用,由主管单位登记和保管。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其支出项目为差额补足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两大类。

  第六条   差额补足支出主要是指在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过程中,用于弥补校方责任保险的赔偿与依法实际处理支出之间的差额部分,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上述差额部分的80%。

  第七条   其他项目支出包括涉及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必须开支的经费。

  第八条   使用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须先由学校申请,并附校方责任保险的理赔清单,经区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委员会提出意见,区教育局和区财政局审定后,将补助款打入学校账户,由学校支付处理。

  第九条   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付罚款、捐助支出、对外投资等与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具体使用由区教育局提出意见后,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第十一条   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的规模为30万元,由区财政安排。使用后的缺口,区财政在第二年预算中补足。

  第十二条   每年度终,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支出应按照资金来源渠道、支出项目和数额进行结算,并按规定接受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上政办[2005]1号 (印发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