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2000]8号《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文件,区委于去年11月下发了上委[2001]43号《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对国家、省、市关于建立“依法管理、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新机制,已提出了具体的改革要求。通过一年的实践,已取得明显的实效,但也存在着薄弱环节。现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精神,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就下一步如何推进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切实推行独生子女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
1、兑现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确保按时发放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按年发放,父母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由原单位发给;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凭上城区户口关系、上城区发的《失业证》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区财政拨款,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服务室发给。
2、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渠道,对符合照顾生育二孩条件而主动放弃生育的夫妇一次性奖励不低于500元。
3、劳动人事等部门要落实并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事业,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
4、对当年参加普遍高考成绩名列杭州市前三名且户籍在本区两年以上的独生子女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3000元的奖励。
5、把特困的独生子女家庭纳入区“慈善总会”重点救助的范围,在同等情况下,独生子女可以享受优先优惠政策。
(1)在求学资金资助中,对小学、初中、高中的独生子女可相应提高10%。
(2)在特困职工大病重症救助中,对未婚独生子女家庭患大病重症可相应提高20%。
(3)在突发性生活困难救助中,对未婚独生子女不幸伤残或死亡,且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的家庭,可相应提高50%。
(4)对领取《特困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未成年或在校读书的,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关证件,到区属各医疗单位就医时可免收普通挂号费、诊疗费、放射费、心电图费、B超费;每二年免费进行一次体检;门诊中西药费免收10%;住院床位费免收40%;住院实验室检查免收30%。
(5)当独生子女困难家庭受到人身或财产侵害时,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均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6、对已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待遇的夫妻,后又生育孩子或收养子女的,停止并退回已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待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给予党纪政纪等相应的处罚。
二、免费落实计划生育技术和保健服务
1、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制度,定期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查孕查环查病、避孕节育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和保健服务。
2、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的经费,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承担,失业人员由财政列支。
3、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技术的经费,主要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承担。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无用工单位或落实确有困难的,按区财政70%、街道30%分担,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4、失业人员和流动人口一律到计生部门指定的计生指导站和卫生院及其他医疗单位免费接受避孕节育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和保健服务,由区计生局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手术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浙价费[1998]462号、浙财综[1998]154号、浙计生委[1998]134号)规定的标准和项目结算,超出部分或非服务范围的费用由本人负责。
5、对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七天的假期,工资、奖金照发。
三、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
1、配强配足计划生育干部,每个街道计生办配备2名以上专职的正式干部,其中5万以上人口的街道可增加1—2名。
2、社区居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专职计生主任,其中3000户以上或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可再配备1—2名专职计生助理员。
3、各社区居委会要建好“百户一名”计生协会联系员队伍,建立经常性联系和工作机制,落实职责、任务和报酬,区政府每年给协会联系员予以经济补助;对工作突出,“三员” 作用(信息员、宣传员、服务员)发挥优秀的联系员,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4、今后凡新进入区和街道计生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年龄较轻,素质较好,实行竞争上岗制。建立岗位培训制度,加强对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深入开展党的宗旨教育,争做育龄群众的贴心人活动。
5、对在计划生育岗位上获得与职务有关的国家、省、市级以上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奖励,单位由区政府奖励;个人由所在单位奖励,奖励额与获得该项奖励额同等。对未完成任务或存在严重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所在单位扣除部分或全部年终奖;对突破计划生育工作指标或工作严重失职的,严格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必要时按规定对有关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是解决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中深层次问题的重大措施,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力求通过综合改革,不断改善计划生育的调控体系、利益导向机制、管理机制、服务体系、队伍建设和考评机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任务,为全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