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上人社责退[2025]4号


虞国强遗属:

经核实:虞国强于2020年12月23日死亡。你们以吴星星为代表,于2020年12月28日向上城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申请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丧葬抚恤费,2021年5月又申请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分别支付了15000元和5200元至虞国强账户(账号:6033**********3083,开户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塘智慧城支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因你们存在重复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情况,故应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5200元。上城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通过打电话,邮寄和公告送达《退还重复领取待遇告知书》等方式多次通知你们,但你们至今仍未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5200元。

以上事实及核定,有当时家属申请材料及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发放记录为凭。

据此,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的规定,上城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依职权将该案移交本局处理,现本局做出如下决定:

责令虞国强遗属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违规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5200元汇入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开户银行:联合银行科技支行,账号:201000065420672,备注栏写“退虞国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