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杭州精仲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B22YE8E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260号三新银座1203室(中浙商务秘书7105-凯旋7105)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8年4月17日杭州精仲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因通过其他方法无法送达,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杭上市监四冒告字〔2025〕83号)。本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杭上市监四冒告字〔2025〕83号)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

附件:《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杭上市监四冒告字〔2025〕83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