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旭任贸易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主体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对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主体登记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单位的2018年5月31日设立登记。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杭上市监南冒告〔2025〕812-2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南星市场监督管理所(地址:上城区复兴路53号)领取《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杭上市监南冒告〔2025〕812-2号)

联系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复兴路53号南星市场监管所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2日   

附件:《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杭上市监南冒告〔2025〕812-2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