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3日,杭州桐欣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上城区笕桥街道同心社区五区35号(原圣田园艺)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3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2025年6月6日,杭州市上城区政府决定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笕桥街道组成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改进和完善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经调查认定,上城笕桥杭州桐欣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6·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基本信息
(1)场地单位:杭州桐欣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欣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4月7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固体废物治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持有《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登记证明》(编号:杭综执消 上城0**-2,有效日期:2025-04-07到2025-07-06)。
(2)事发货车所属单位:杭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材公司)。成立日期:2022年6月10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孙某;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建筑砌块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砖瓦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水泥制品销售;石棉水泥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日用品销售;竹制品销售;建筑物清洁服务;装卸搬运;家政服务;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浙交运管许可 杭 字 330********8号,有限期:2024年07月25日至2034年07月25日)。
2.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事发前,桐欣公司制定《铲车及挖掘机责任制度》、《外来车队责任制度》等一系列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了场地人员应指挥车辆安全停稳、挖掘机驾驶员启动前应排查故障和操作前注意周边安全等内容。桐欣公司购买的挖掘机的操作手册规定了机器周围12米范围内为危险区域、挖掘机回转前须鸣喇叭、应当安排信号员、回转前注意周边环境等内容。桐欣公司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任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并签订了安全责任书,与挖掘机驾驶人员约定作业时应注意周边环境等内容。桐欣公司定期开展安全例会、安全培训教育,涉及车辆指挥人员须随时观察车辆进出情况、挖机操作规范等内容。除此以外,桐欣公司还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应急预案演练。
(二)事故相关人员、车辆及工程机械情况
1.人员情况
(1)死者:屈某某,男,48岁,职业:货车司机。
浙A***F2货车驾驶员,持有B2机动车驾驶证。
(2)场地负责人:陈某,女,59岁,工作单位:桐欣公司,职务:公司负责人。
(3)场地安全主管:张某某,男,43岁,工作单位:桐欣公司,职务:安全主管。
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合格证,人员类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效期限:2023-08-29至2026-08-28。
(4)场地安全管理人员:柴某某,男,40岁,工作单位:桐欣公司,职务:生产管理人员兼安全员。
根据公司安排,负责场地装修垃圾倾倒区和磕石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5)挖掘机驾驶员:吕某某,男,32岁,工作单位:桐欣公司,职务:挖掘机驾驶员。
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能岗位证书》(作业项目:挖掘机操作,技能等级:高级,证书有效期:2031年4月17日)。
(6)死者同行司机:刘某,男,40岁,工作单位:浙江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职务:货车驾驶员。
驾驶浙A***H3货车,持有C1D机动车驾驶证。
2.车辆、工程机械情况
(1)涉事货车。车牌号:浙A***F2,车辆类型:轻型自卸货车,所有人:杭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飞碟牌FD3041W17K5-2,注册日期:2018-05-08至2025-04-22。
具备《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编号:杭综执运[2025]拱墅0***9,有效日期:2025-06-01到2025-11-30,垃圾类型:装修垃圾,运输单位:杭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2)涉事挖掘机。产品名称:液压挖掘机,产品型号:SY200H,商标:三一(SANY),所有人:杭州桐欣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参数如下:总长(运输)9680mm,总宽2800mm,总高(运输)3440mm,整机重量21500kg,回转速度11rpm,尾部回转半径2900mm。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2日晚,屈某某联系另一名货车司机刘某一起去上城区钱潮路某小区附近拉装修垃圾。6月3日早7时许,屈某某驾驶浙A***F2货车、刘某驾驶浙A***H3货车到达约定地点装货(装修垃圾),货装好后屈某某先行出发。随后,屈某某到达上城区同心社区五区35号杭州桐欣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垃圾消纳场地,缴纳垃圾回收费后进场。
7时48分,屈某某驾驶货车进入场地的装修垃圾倾倒区。此时,吕某某驾驶挖掘机正在区域内作业,现场指挥人员柴某某在此前就因负责的另一个区域磕石子区机器故障前去修理机器,故装修垃圾倾倒区现场无指挥人员。7时48分25秒,屈某某倒车行驶至挖掘机右侧,停车位置位于场地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以内。
7时48分28秒,屈某某从驾驶室下车,逆时针方向绕车以解开货厢黑色网布。7时48分34秒,屈某某走到货车左后方解黑色网布。7时48分40秒,屈某某走到货车右后方。
7时48分43秒,屈某某走到货车右侧时,挖掘机向左侧旋转,转台右后方与屈某某发生碰撞。7时48分44秒,随着挖掘机继续旋转,屈某某被挤到货车右后方、挤压在挖掘机转台尾部与货车车厢中间,货车也因碰撞发生位移。挖掘机驾驶员吕某某未发现该情况,继续作业。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上城区同心社区五区35号杭州桐欣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右侧反光镜角度未朝向驾驶室,且反光镜表面存在大量浮灰,已经无法通过右侧反光镜观察到挖掘机右后方视野。自7时48分货车入场,到7时48分44秒事故发生,期间场地无指挥管理人员。
(五)专家模拟实验结论
根据模拟实验分析,由于驾驶员视野受到机械臂的影响,货车大部分位置均处于挖掘机视野盲区内。挖掘机驾驶员通过驾驶室右侧玻璃往后看,仅可以观察到货车的驾驶室顶部。通过模拟实验和事发时的视频比对,事发后挖掘机右侧反光镜没有变动,现场勘验时与事发时的位置一致。
(六)专家现场勘验结论
1.技术分析
(1)挖掘机驾驶室右侧反光镜的角度没有处于正常位置,且反光镜表面存在大量浮灰,无法通过右侧反光镜观察到挖掘机右后方视野,不符合JB 6030-2001《工程机械 通用安全技术要求》第 7.6 条的技术要求。
(2)货车与作业中的挖掘机后部发生碰撞,货车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内,驾驶员下车后走入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内,不符合 JGJ33-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第 5.1.10 条的技术规范要求。
综上分析,浙 A***F2 轻型自卸货车和驾驶员进入了挖掘机的安全作业区域,因挖掘机驾驶室右侧反光镜无法起到观察右后方盲区的作用,驾驶员处在挖掘机的视野盲区范围内。
2.鉴定意见
浙 A***F2 轻型自卸货车和挖掘机事故成因分析如下:浙 A***F2 轻型自卸货车驶入了挖掘机的安全作业区域(横向间距不足);挖掘机驾驶室右侧反光镜没有处于正常状态,挖掘机驾驶员无法观察右后方区域;货车驾驶员进入挖掘机的安全作业区域。
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货车停车不当导致两车横向距离不足;挖掘机右侧反光镜没有处于正常位置,右侧反光镜失效;货车驾驶员进入了挖掘机作业区;挖掘机在向左旋转时,驾驶员观察不周导致挖掘机转台右后部与货车驾驶员发生碰撞。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屈某某,男,48岁,安徽省亳州市人。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号)统计规定,核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231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区应急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处置,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相关部门积极响应,及时抵达现场。笕桥街道办事处牵头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8时5分,场地工作人员发现屈某某倒在地上,立刻向场地管理人员报告情况。8时15分,场地工作人员柴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厂领导打电话汇报情况。后因120堵车,柴某某驾驶私家车将屈某某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三医院。相关部门人员、桐欣公司负责人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三医院急诊抢救记录(就诊号:J1*****5):抢救经过为经30分钟积极抢救,患者生命体征无回复征象,宣布临床死亡2025.06.03 09:43。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颅内损伤;血气胸。
事故发生后,桐欣公司及时与屈某某家属进行了对接,在笕桥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于2025年6月7日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2025]杭上笕人调字第**号)。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部门接到联动指令后,第一时间响应,派员赶赴现场指导事故相关单位妥善开展救援及善后工作。笕桥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区政府报告事故情况,且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必要保护。桐欣公司主动与死者家属对接,积极完成善后工作。事故调查组认为,在该起事故中,事故信息接报和响应及时,医疗救治和善后工作快速、平稳、有序,最大限度地降低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一)直接原因
货车驾驶员屈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进入正在作业的挖掘机的机械回转半径以内,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及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1.事发时现场无指挥监护人员。事故发生前,事发区域安全管理人员柴某某因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职责离开本区域,导致现场指挥监护人员缺失,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中要求的“指挥车辆安全停稳”等内容未得到良好落实。事发时,货车及驾驶人员进入挖掘机机械回转半径内作业前、挖掘机回转前都没有指挥人员进行风险提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挖掘机作业未严格落实操作规程中的安全提示与注意义务。挖掘机驾驶员吕某某发现屈某某停车进入作业半径12米以内的危险区域时未鸣喇叭以进行安全提示;明知货车停靠在旁边,但在右侧反光镜无视野、通过驾驶室右侧玻璃仅能看到货车驾驶室顶部的情况下,错误估计挖掘机与货车之间的距离,误以为货车位于挖掘机机械回转半径以外,且回转作业时未落实安全操作规程中“确认其回转半径内无人”的要求,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3.挖掘机右侧反光镜失效。挖掘机驾驶室右侧反光镜的角度没有处于正常位置,且反光镜表面存在大量浮灰,无法通过右侧反光镜观察到挖掘机右后方视野。桐欣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和挖掘机驾驶员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该隐患,导致挖掘机驾驶员未能发现屈某某下车进入挖掘机机械回转半径内,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三。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1人)
屈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冒险进入正在作业的挖掘机的机械回转半径以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企业(1家)
桐欣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督促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杭州市上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桐欣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4人)
1.陈某,桐欣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未能及时督促、检查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杭州市上城区应急管理局对陈某予以行政处罚。
2.张某某,桐欣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督促作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货车司机屈某某、挖掘机驾驶员吕某某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杭州市上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张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3.柴某某,桐欣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督促作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货车司机屈某某、挖掘机驾驶员吕某某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杭州市上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柴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4.吕某某,桐欣公司挖掘机驾驶员。岗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杭州市上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吕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桐欣公司要充分认识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厘清安全管理职责,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推动各个岗位、每位作业人员生产安全责任履职到位,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督促进场人员严守场地安全管理规定。
(二)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企业负责人、作业现场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管理职责,避免出现现场管理人员缺失导致现场安全管理失控的情况,强化作业现场人员、车辆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作业现场安全可控。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力度,增强作业人员的风险辨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道要加强对企业现场管理人员是否到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安全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作业、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到位等方面的检查,深化安全警示教育,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指导,提升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自查自纠的能力,对事故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