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钱鑫餐饮有限公司、李邦强:
经查,你单位未按照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上人社监令字[2024]250号,以下简称指令书)的要求为赵雪晴办理2014年10月14日至2017年11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因本机关穷尽多种方式均未能联系到你单位,你单位未能向本机关提供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本机关视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邦强为本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本案无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36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上人社监令字[2024]250号)的要求为赵雪晴办理2014年10月14日至2017年11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叁仟壹佰伍拾元整(¥63150.00),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邦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伍拾元整(¥85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省关于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要求,本机关将于10个自然日内将有关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信用中国(浙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目前信用信息广泛应用于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进出口管理、定期检验、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表彰奖励等场景,可能对你单位的生产经营或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邦强可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并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登录“信用中国”、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信用修复。
为健全涉法风险事前预防机制,帮助你单位进一步规范经营,本机关对你单位特提出相关建议(意见)。
因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通过其他送达方式送达你单位及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李邦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规范经营建议书》,向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李邦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将视为送达。
联系人:曾亦青
联系电话:0571-86853709
联系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环站南路82号直属二中队
特此公告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__杭上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62-1号.pdf
信用修复告知书__杭上综执信修告字〔2025〕第000054号.pdf
规范经营建议书__杭上综执规建〔2025〕62-1号.pdf
行政处罚决定书__杭上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62-2号.pdf
信用修复告知书__杭上综执信修告字〔2025〕第000055号.pdf
规范经营建议书__杭上综执规建〔2025〕62-2号.pdf
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