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恩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主体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对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单位于2015年3月12日设立袁志伟为股东的身份。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杭上市监紫冒告〔2025〕1102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紫阳市场监督管理所(地址:上城区江城路575号)领取《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杭上市监紫冒告〔2025〕1102号)

联系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575号紫阳市场监管所      

联 系 人:莫林茜、付康          联系电话:0571-86822117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1日     

附件:《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杭上市监紫冒告〔2025〕1102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