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燕: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编号为采荷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载明:你在杭州市上城区采荷街道洁莲20幢203室北面露台上建有一个房屋。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杭州市上城区采荷支路5号,电话:0571-87196310。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采荷街道办事处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