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香娥:

经查明,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杭城管委{2018}116号)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构筑物。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以及《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因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七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杭上南星综执罚告字(2025)第00003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文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上城区复兴路33号,电话:0571-86586315。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南星街道办事处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