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钱鑫餐饮有限公司、李邦强:
经查,你单位未按照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上人社监令字[2024]250号,以下简称指令书)的要求为赵雪晴办理2014年10月14日至2017年11月的社会保险登记。
本机关在调查期间,因文书无法通过其他送达方式送达你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李邦强,你单位也未能提供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机关视李邦强为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无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于2025年5月22日通过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出《关于向杭州钱鑫餐饮有限公司、李邦强送达<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和<立案通知书>的公告》且于2025年6月9日公告送达。你单位及李邦强在公告送达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本机关接受调查处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36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上人社监令字[2024]250号)的要求为赵雪晴办理2014年10月14日至2017年11月,并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叁仟壹佰伍拾元整(¥63150.00),拟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邦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伍拾元整(¥850.00)。
因文书无法通过其他送达方式送达你单位及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并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将视为送达。
联系人:曾亦青
联系电话:0571-86853709
联系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环站南路82号直属二中队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1《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杭上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000062-1号).pdf
附件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上综执罚告字〔2025〕第000062-1号).pdf
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