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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已于2025年6月13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上卫公罚〔2025〕16 号)在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通过浙里办APP“浙里复议”应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上卫公罚〔2025〕16 号).pdf
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