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林女士找了一家有资质的教育机构为女儿高考拟定一份高考志愿填报表,并且支付了8600元服务费。该机构前后四次的规划方案中均未出现“某传媒学院”以及与之相关的任何信息,如学校层次、往年录取分数线及排位等,直到最终提交志愿当天,方案里突然出现“某传媒学院”。

女儿最终被该学院录取,本是开心的事,林女士第一时间上网搜索该学院相关信息时才发现,学院为二本类民办院校,与自己当时委托的意愿不符。林女士认为,该教育机构为专业机构,自己在不知道院校层次的情况下,放心地交给规划师进行规划,规划师承诺会按照前期方案里拟定的“冲、稳、保”的排序原则来进行志愿填报,在这种情况下自己才在提交的志愿填报表上签了字。如今,机构却将民办类学院放在了志愿中的第二位,林女士要求机构承担责任作出补偿,并退还所有服务费。

教育机构认为规划师从开始选择到最后提交志愿表,一直都按照规定流程开展相关工作,至于被民办学院录取,只是规划师在与家长进行沟通时存在不足,并无过错,所以按照合同规定,机构只能承担20%的责任。

权利义务清单

首先,林女士与教育机构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机构应依提供专业、准确的志愿填报服务。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机构提供的志愿填报方案未充分考虑院校信息,导致林女士女儿被不符合预期的民办学院录取,机构应承担违约责任。

若机构明知民办学院的具体情况却故意隐瞒或误导林女士,构成欺诈,林女士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林女士需凭据可主张因机构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额外的学费支出、可能的学业及职业发展影响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