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燕:
经查明,2025年3月19日14时3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你在杭州市上城区采荷街道洁莲20幢203室北面露台上建有一个房屋。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本机关将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因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七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编号为采荷综执罚告字〔2025〕第0000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采荷中队(上城区采荷支路5号)
联系电话:0571-87196310。
特此公告
卓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采荷综执罚告字〔2025〕第000010号.pdf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采荷街道办事处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