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寿春:
本机关于2025年04月11日对你涉嫌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你于2025年4月9日15时45分,在上城区劳动路21号前人行道上停放了一辆白色的奔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苏U7W523。车辆停放处未设置停车泊位,案发时你不在现场,车辆影响行人通行。2025年4月12日,本机关复查时,车辆已驶离。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的违法行为影响行人通行,未造成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
本机关于2025年5月29日开具了杭上综执罚告字〔2025〕第00005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及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杭上综执罚告字〔2025〕第00005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将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71-87028021;联系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36号四楼。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