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杭州锡飞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MA2AX3X91N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260号三新银座1203室(中浙商务秘书5089-凯旋5089)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变更)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杭州锡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变更廖成波为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变更登记。
因通过其他方法无法送达,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杭上市监四冒撤登字〔2025〕第0520-1号)。本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杭上市监四冒撤登字〔2025〕第0520-1号)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
附件:《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杭上市监四冒撤登字〔2025〕第0520-1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