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杭州雅荟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80KLA8R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彭埠街道红普路759号(汇禾禧福汇)5幢1-6层(东淘商务秘书DT18-0032)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局决定撤销你撤销你杭州雅荟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3日的变更登记中李可标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及李可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企业联络员、财务负责人身份的备案。
因通过其他方法无法送达,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杭上市监彭冒撤登字〔2025〕第0512号)。本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杭上市监彭冒撤登字〔2025〕第0512号)
联系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艮山东路125号
联系人:彭埠市场监管所 联系电话:0571-88804027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2日
附件:《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杭上市监彭冒撤登字〔2025〕第0512号).docx